台南地檢署檢察官97年11月17日將一名開車撞傷酒駕者以不起訴處分..這是否意味以後只要開車撞傷酒駕者是否都會不起訴是這樣ㄇ或者有被關說才將其被告不予起訴呢提出這個案列我行車速度30-40公里通過有號誌十字路口他闖紅燈從側面撞擊我後車輪以致我臉部5公分擦傷胸部淤青有怍傷左右小腿各有察傷但只因我酒測0.39沒過檢察官不予起訴對方有任何過失傷害之行為[你今天開車是鐵包人本來就要注意前方任何動態佈景沒有還闖紅燈撞傷人卻無任何過失行為這樣能讓人服氣嗎]檢察官要起訴是看心情爽不爽ㄅ今天這ㄍ案列我要是跟對方互換我絕對會被起訴司法是對有錢人有身分地位ㄉ玩像我這種市景小民又有前科他老大才不*你一句你有酒駕前科就要你死ㄌ算ㄌ...Showmore
開車撞傷酒駕檢察官不起訴對方過失傷害之責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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