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3月6日中午12點40分左右在花蓮市民國路91號屋前路口。對方開車停紅綠燈,坐右後座的小孩急於到對面補習班補習,沒注意後方來車開了車門撞到我。當時我是被男友騎機車載,男友沒事,我的膝蓋卻縫了7針。事發當時沒報警(因為膝蓋處剛被撞很痛又有外傷沒去想那麼多,只希望傷口趕快處理好),隔了兩天才去報案。當天急診醫療費及星期一診療費都是由對方支付,收據也都他們收走。我想請教各位大大....1.我3月8日去報案,但是沒有拿到三聯單,這樣有算報案了嗎?2.從事發當天3月6日到拆線3月16日,我跟對方要求新台幣9000元的賠償(含強制險的部份及日後複診的錢),對方嫌我要的太多。請問賠償的金額有計算公式可以參考嗎?3.今天3月9日對方保險員打來,要我談和解時到他們保險公司談(我的要求是到警察局)。請問這樣是正確的嗎?因為對方保險員說「在保險公司中,和解書的部份可以馬上用電腦印出來」4.如果對方都沒回應,因為問題1的關係,如果報案不成立的話,那我該怎麼做?5.合解書要注意哪些項目?還是有人可以給我一份嗎?附註:我目前是待業中,偶爾打打零工,好不容易有個正式的工作機會,卻遇到這個意外而喪失(那位老板怕我傷口會更嚴重=.=),對方也一直說他們對我很好當自己女兒看待,還帶我去看醫生,怕我傷口發炎,怎麼還跟我們要錢,現在小孩子真的不懂人情世故(對方車主的爸爸在警察局說的)。我當場很無言.....因為縫了7針,我不能行動自如,又不敢亂動,深怕傷口裂開。自己不能煮飯菜吃,三餐都要靠外面,生活上的開銷增加。他們能懂我的痛嗎?只因為你的兒子、孫子沒注意後方來車就開車門撞到我.....我就活該倒楣要去負擔其他的支出嗎?謝謝各位聽我發牢騷~~也請懂法律的大大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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