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董娘索46萬修賓士跨雙黃線撞斷騎士腿 - 汽車
By David
at 2017-02-28T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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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tima ()》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228/37566528/
: 原文內容:
: 鄧玉瑩╱台中報導】上櫃公司白紗科技(八四○一)創辦人林衍束,素有「名片大王」稱
: 號,林妻賴玉琴前年駕駛公司賓士休旅車貿然跨越雙黃線,撞上從巷口出來的機車,洪姓
: 女騎士撞飛二十餘公尺後重摔,雙腿骨折、手臉嚴重擦傷。台中地院認定賴女有疏失,依
: 傷害罪判刑二月;賴女另將理賠問題交由保險公司處理,豈料保險公司不僅未賠洪女,反
: 要求洪女賠償賴女賓士維修費四十六萬元。
: 白紗科技專營名片、喜帖等各式紙張印刷、製版,資本額約八億元,公司員工逾三百人,
: 創辦人兼現任董事長林衍束一九九二年間,在妻子賴玉琴的協助下白手起家創業,林男還
: 曾獲得中華民國青年創業楷模獎,近年來公司產品獲獎無數,二○一○年白紗科技間正式
: 掛牌上櫃,林衍束更有台灣「名片大王」封號。
: 白紗科技創辦人妻賴玉琴,開賓士車肇事。資料照片
: 認有疏失判刑2月
: 這起車禍意外發生在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許,林妻賴玉琴(四十五歲)駕駛
: 公司名下賓士休旅車,行經台中市東英六街和三賢街交叉口時,違規跨越雙黃線行駛,未
: 注意橫向三賢街行駛而來的機車,將機車撞飛,洪姓女騎士連人帶車倒地滑行,留下長達
: 二十多公尺的刮地痕,兩車車頭嚴重毀損。洪女送醫發現雙腳均骨折,手臂、臉部嚴重擦
: 傷,治療至今仍行動緩慢須長期復健。
: 雙方和解不成後,洪女憤而提告。台中地方法院開庭時,賴女認罪,法官認為,賴女的賓
: 士車違規跨越雙黃線行駛確有疏失,依過失傷害罪判賴女二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六萬元。
: 賴女的賓士車跨越雙黃線,將機車撞飛20多公尺。洪女提供
: 女傻眼怒提假扣押
: 洪女認為判太輕,提起上訴,另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向賴女求償三百萬元的醫療、工作損
: 失求和精神損害,不過民事庭開庭時,賴女均未到庭,僅委託保險公司代為出庭,保險公
: 司人員不僅未關心洪女傷勢,也未提出賠償,反向洪女求償賓士休旅車的修理費四十六萬
: 元。
: 洪女說,聽到對方的訴求後,她感到傻眼且十分氣憤,憤而聲請假扣押,扣住賴女名下五
: 百萬股的白紗科股票,價值約五千萬元,希望賴女能對此車禍負責到底。
: 「肇事索賠沒天理」
: 洪女氣憤說:「她的大賓士撞我的小機車,還要對我索賠,這有天理嗎?我像個廢人一樣
: ,坐了八個月的輪椅,對方調解時還說頂多賠我十萬元,太誇張了!」至於向其求償車損
: 的保險公司,洪女則不願透露。
: 肇事者賴玉琴目前兼任白紗科技副董座,她低調透過友人表示:「車禍發生後,已全部坦
: 承且認罪,刑事部分也被一審判刑了,因為車子有保全險,相關賠償問題都已交由保險公
: 司全權處理,不方便表示意見。」
: 心得/說明:
: 超酷的
: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法院判的太輕的關係
: 董娘完全不鳥對方
: 然後出庭也不出庭 都交給保險公司
: 反正兩個月徒刑 易科六萬而已~~~~~~~~
: 好像打了一堆擔心以刑逼民的人的臉 包括魯蛇我..........
: 或許這作法才是對的...
: 不用去花時間精力去跟三寶盧
肇事者主動自首,又全部認罪
阿素要判多重??
因為有錢就是矯情, 就要判死刑嗎??
要是今天人家蓄意開車撞,還嗆聲有錢碾死你都沒問題,再來嘴也不遲,好嗎??
順道一提,
是十字路口,
一造是東英六街西南往東北(賴玉琴), ----->
一造是三賢街西北往東南(洪XX). |
v
在路口還需要跨雙黃? 除非要轉彎,
不然理由大概只有路前面有車違規停,不得不閃到對向去,
或者是要硬超車吧.
若雙方都是直行車,剩下就是路大路小的路權問題了.
至於民事部分,刑附民認定複雜,轉到民事去了,一審還沒判下來.
(沒看到裁判書)
而這個路口,四向均有 "慢" 字,那就是左方車要禮讓右方車先行
很不幸的,本案機車是左方車.汽車是右車
機車 7 汽車 3
若機車的辯護律師夠會講,
主張機車駕駛已經有注意前右側正確道路上沒車,是汽車從逆向位置竄出,
機車無注意逆向車的義務,可能有機會爭取到較高的理賠金額
(較低的肇事責任比).
【裁判字號】 105,審交簡,940
【裁判日期】 1050822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交簡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玉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878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10
5年度審交易字第105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玉琴因過失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略>
二、核被告賴玉琴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被告於本件車禍肇事後,在其犯罪未被有偵查犯罪權
限之公務員即員警發覺前,主動向處理車禍事故之員警坦承
其為肇事人,並願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附卷可佐(見105 年度他字
第1317號卷【下稱他卷】第19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
定,予以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賴玉琴駕駛上揭小客車,本應注意駕駛車輛應依
標線指示行駛,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且應注意車前狀況,
以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然卻未遵守上開行車規範因而
肇事,使被害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行為確有不當;
並衡以被害人受傷範圍及損害程度,及被告與告訴人就本件
車禍肇事因素及程度、被告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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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玉瑩╱台中報導】上櫃公司白紗科技(八四○一)創辦人林衍束,素有「名片大王」稱
: 號,林妻賴玉琴前年駕駛公司賓士休旅車貿然跨越雙黃線,撞上從巷口出來的機車,洪姓
: 女騎士撞飛二十餘公尺後重摔,雙腿骨折、手臉嚴重擦傷。台中地院認定賴女有疏失,依
: 傷害罪判刑二月;賴女另將理賠問題交由保險公司處理,豈料保險公司不僅未賠洪女,反
: 要求洪女賠償賴女賓士維修費四十六萬元。
: 白紗科技專營名片、喜帖等各式紙張印刷、製版,資本額約八億元,公司員工逾三百人,
: 創辦人兼現任董事長林衍束一九九二年間,在妻子賴玉琴的協助下白手起家創業,林男還
: 曾獲得中華民國青年創業楷模獎,近年來公司產品獲獎無數,二○一○年白紗科技間正式
: 掛牌上櫃,林衍束更有台灣「名片大王」封號。
: 白紗科技創辦人妻賴玉琴,開賓士車肇事。資料照片
: 認有疏失判刑2月
: 這起車禍意外發生在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許,林妻賴玉琴(四十五歲)駕駛
: 公司名下賓士休旅車,行經台中市東英六街和三賢街交叉口時,違規跨越雙黃線行駛,未
: 注意橫向三賢街行駛而來的機車,將機車撞飛,洪姓女騎士連人帶車倒地滑行,留下長達
: 二十多公尺的刮地痕,兩車車頭嚴重毀損。洪女送醫發現雙腳均骨折,手臂、臉部嚴重擦
: 傷,治療至今仍行動緩慢須長期復健。
: 雙方和解不成後,洪女憤而提告。台中地方法院開庭時,賴女認罪,法官認為,賴女的賓
: 士車違規跨越雙黃線行駛確有疏失,依過失傷害罪判賴女二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六萬元。
: 賴女的賓士車跨越雙黃線,將機車撞飛20多公尺。洪女提供
: 女傻眼怒提假扣押
: 洪女認為判太輕,提起上訴,另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向賴女求償三百萬元的醫療、工作損
: 失求和精神損害,不過民事庭開庭時,賴女均未到庭,僅委託保險公司代為出庭,保險公
: 司人員不僅未關心洪女傷勢,也未提出賠償,反向洪女求償賓士休旅車的修理費四十六萬
: 元。
: 洪女說,聽到對方的訴求後,她感到傻眼且十分氣憤,憤而聲請假扣押,扣住賴女名下五
: 百萬股的白紗科股票,價值約五千萬元,希望賴女能對此車禍負責到底。
: 「肇事索賠沒天理」
: 洪女氣憤說:「她的大賓士撞我的小機車,還要對我索賠,這有天理嗎?我像個廢人一樣
: ,坐了八個月的輪椅,對方調解時還說頂多賠我十萬元,太誇張了!」至於向其求償車損
: 的保險公司,洪女則不願透露。
: 肇事者賴玉琴目前兼任白紗科技副董座,她低調透過友人表示:「車禍發生後,已全部坦
: 承且認罪,刑事部分也被一審判刑了,因為車子有保全險,相關賠償問題都已交由保險公
: 司全權處理,不方便表示意見。」
: 心得/說明:
: 超酷的
: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法院判的太輕的關係
: 董娘完全不鳥對方
: 然後出庭也不出庭 都交給保險公司
: 反正兩個月徒刑 易科六萬而已~~~~~~~~
: 好像打了一堆擔心以刑逼民的人的臉 包括魯蛇我..........
: 或許這作法才是對的...
: 不用去花時間精力去跟三寶盧
肇事者主動自首,又全部認罪
阿素要判多重??
因為有錢就是矯情, 就要判死刑嗎??
要是今天人家蓄意開車撞,還嗆聲有錢碾死你都沒問題,再來嘴也不遲,好嗎??
順道一提,
是十字路口,
一造是東英六街西南往東北(賴玉琴), ----->
一造是三賢街西北往東南(洪XX). |
v
在路口還需要跨雙黃? 除非要轉彎,
不然理由大概只有路前面有車違規停,不得不閃到對向去,
或者是要硬超車吧.
若雙方都是直行車,剩下就是路大路小的路權問題了.
至於民事部分,刑附民認定複雜,轉到民事去了,一審還沒判下來.
(沒看到裁判書)
而這個路口,四向均有 "慢" 字,那就是左方車要禮讓右方車先行
很不幸的,本案機車是左方車.汽車是右車
機車 7 汽車 3
若機車的辯護律師夠會講,
主張機車駕駛已經有注意前右側正確道路上沒車,是汽車從逆向位置竄出,
機車無注意逆向車的義務,可能有機會爭取到較高的理賠金額
(較低的肇事責任比).
【裁判字號】 105,審交簡,940
【裁判日期】 1050822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交簡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玉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878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10
5年度審交易字第105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玉琴因過失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略>
二、核被告賴玉琴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被告於本件車禍肇事後,在其犯罪未被有偵查犯罪權
限之公務員即員警發覺前,主動向處理車禍事故之員警坦承
其為肇事人,並願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附卷可佐(見105 年度他字
第1317號卷【下稱他卷】第19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
定,予以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賴玉琴駕駛上揭小客車,本應注意駕駛車輛應依
標線指示行駛,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且應注意車前狀況,
以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然卻未遵守上開行車規範因而
肇事,使被害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行為確有不當;
並衡以被害人受傷範圍及損害程度,及被告與告訴人就本件
車禍肇事因素及程度、被告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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