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違規相關條例應於何處查詢? - 開車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09-04-1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個人於3月10下午在國道一號南下307.7km處,因與前車未保持適當距離而被國道警察局新竹局的巡邏車給拍照下來,並罰款為三千元整,當時時速為100km。
問題一、相關的罰款規定,是依據什麼法條?
問題二、個人是從麻豆交流道上國道,為何是由國道警察局新    竹局開出罰單?在職權上,是否有逾越了該局所屬的    管轄範圍?
問題三、相關的行政處份(罰款)是否有範圍?
請各位大大能儘速為小妹解決疑惑,感激不盡!
    
Update:
先謝謝二位專家的回應!
小妹開車以來,從未聽聞過”新竹”的跑到”台南”來開單!
就法律層面來看,若是今天本人是從台北一路南下,不小心被新竹的熱心警員看到而一路南下”勸導”這比較符合常理;但今天本人未離開台南縣市?!
若就法理上的管轄權來論:則是以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或是最後居住處所的警局及法院為管轄範圍!
第四問:可否就此行政處份做行政訴願?!
    謝謝各位專家!
Update 2:
感謝諸葛亮團隊的解說!
謝謝二位專家的解答,小妹會記住的~罩子放亮點!
我沒有問題了
Tags: 開車

All Comments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09-04-11T03:36
國道警察局新竹局的巡邏車
應該是國道警察局新市小隊才對.
問題二、那裡是國道警察局第4隊新市小隊.轄區沒錯.
問題一、問題三、相關的法規都已貼上請詳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
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
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
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
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
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
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
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
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
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
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
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
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
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
為公尺。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
│ │最小距離 (公尺)│
│車速(公里/小時)├────┬────┤
│ │ 大型車 │ 小型車 │
├─────────┼────┼────┤
│ 六十 │ 四十 │ 三十 │
│ 七十 │ 五十 │ 三五 │
│ 八十 │ 六十 │ 四十 │
│ 九十 │ 七十 │ 四五 │
│ 一百 │ 八十 │ 五十 │
│ 一百一十 │ 九十 │ 五五 │
└─────────┴────┴────┘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
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
,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第十六條規定,修正第四項援引第十六條規定之款次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
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裡面有各條款的裁罰.罰款多寡的基準.



2009-04-11 11:38:49 補充:
第四問:可否就此行政處份做行政訴願?!
你若不是筆誤.就是被路人甲照相檢舉.
筆誤屬可更正範圍.所以申訴或行政處份做行政訴願都無效.
你可參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33條.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09-04-10T20:34
你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Q2....國道警察局有權責讓台北的到高雄...高雄的到台北去開單...
台灣的高速跟快速都是他們管的@@......管的還真寬....
平安才是回家唯一的路..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16.gif

2009-04-10 23:47:37 補充:
2號大大講的非常有可能是新市.....你看成新竹
2009-04-10 23:56:03 補充:
若就法理上的管轄權來論:則是以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或是最後居住處所的警局及法院為管轄範圍!
以個人了解....交通違規並未有你所述的管轄權問題....
如果我是國道警察局長.....我要求跨區開單...(都在國道上)....並未有法理不合....
只是局長不會那麼無聊....搞自己的員警...
像我知道的.....我家轄區的分局長就會要求....附近的派出所....跨區開紅單...(同區的會有人情壓力)....
以此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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