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與計程車的法規爭議問題 - 汽車
By Charlotte
at 2019-03-26T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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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想做這個比較的,都有一個很明顯的邏輯問題
首先,大家口中的「小黃」,就是「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列管的「計程車客運業」
「uber」自己說自己是「平台」
換言之,一個叫「運輸服務業」,一個叫「運輸服務媒合平台」,完全是不同東西
這兩個不同東西要比較什麼?
就好像,請問是老爺酒店好?還是hotel.com好?
這兩者不該拿來比啊
如果真的要拉來比較,
也應該是「租賃車載客服務業」或是「私家車載客服務業」來跟「計程車業」比較
因為都是提供載客服務
結果由於uber一下是平台,一下子又以載客服務提供者自居,
角色視情況,不停變換
這也是為什麼每次uber跟小黃的對話,最後都是鬼打牆,大家互相跳針
※ 引述《saitou68201 (漂泊不定)》之銘言:
: 1.UBER的本質是甚麼?
: UBER一直稱自己是一種「共享經濟」的模式,這從字面上不難懂,但是要深入理解這個問
: 題,可能要先看UBER早期營運時的標語;他們用的詞是類似於「每一部私家車,都是一部
: 計程車」的概念
: 也就是說,UBER透過平台的建制,來吸引司機和使用者加入,在系統平台上媒合地點與路
: 線相近的駕駛人與使用者。概念說起來不難懂,但這其實是科技進步下的產物,因為如果
: 你的技術不夠先進,沒有辦法即時且精確的定位到司機與使用者時,根本無從媒合起;或
: 是你沒有支付系統或是計算的方式,而是單純付現金給司機的話,那平台也運作不起來
: 所以UBER的運作理念,其實有點類似「超級搭便車」的概念
說那麼多,uber就是一個服務媒合平台,至於這個「服務」合法與否是另一回事
uber就是平台
: 某種程度上來說,這跟共乘的概念也有點像。例如我申請加入UBER司機,我每天下班的路
: 線可能固定從科學園區到新竹忠孝路的大潤發,而當這個路線或是相近的路線上剛好有使
: 用者找車時,UBER的系統便會把我們兩個配對在一起,讓他搭我的車回去,這其實就是共
: 享經濟的基礎理念跟運作模式
還在用共乘來介紹uber,根本就是鬼打牆
「共享」是一個服務,uber是「平台」
但是,老實說,有多少uber 司機真的是「順便載跟自己同樣路線的人」來載客?
更不用說,「共享經濟」是把自己持有,但是閒置的資源拿來再利用,發揮經濟價值
用自己車子的就算了,那些去租車的?
還有把房子拿去貸款買特斯拉的?
這叫做閒置資源再利用發揮經濟效應?
: 然而,單純給別人搭便車對我而言沒有好處,除非我佛心來的,否則沒有意義。所以UBER
: 要求乘客支付車資作為報酬,增加我願意加入這個媒合系統的動機,這就是UBER早期招攬
: 司機時一直宣傳的,只要願意順路兼差,一個月就可以增加好幾千,甚至上萬的收入;而
: 對乘客來說,由於他不搭我的車也得搭計程車,錢都是要付的,付給誰他無所謂
: 因此,在利益與需求的結合下,UBER共享經濟的運作概念模式可以成形
: 但,問題也就出在這裡,這也是最多人會產生誤解的地方,也就是我們其實應該把UBER的
: 「平台」跟「司機」拆開來看
這時候就開始說uber是「平台」,
拿一個「服務媒合平台」跟「服務」相比較,真的在本質上是不合邏輯的
: 你仔細看的話就會發現,UBER司機在做的事情,其實本質上跟計程車司機沒有兩樣,也就
: 是我把某人從A點載到B點,然後收錢;這其實也就是運輸業者(俗稱小黃)在做的事情
: 那問題出在哪呢?
所以,如果uber是平台
uber這個平台媒合的服務供需,是否就是「載客服務」?
還是這個不叫載客服務?
如果是載客服務,按照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小客車就是只有
「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以及
「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這兩種可以提供載客服務
所以「掛租賃車牌」的有租賃車的管理法規
掛私人車牌的,就是不合規定的非法行為
: UBER不一樣的點是,它是倒過來的,UBER實際上在營運的是那個平台,司機是為平台服務
: 的;乘客實際上付錢也不是付給司機,而是付給UBER的平台,只是系統會幫你把錢分配給
: 司機。在這個過程中,UBER的營運概念把傳統計程車的業務給解構了,並且改變了分配模
: 式,讓UBER成為一個「不適用現況下任何法規的怪獸」
又來亂比較了,
uber按照你說,只是服務平台
不論有沒有Uber,
本來就有「計程車客運業者」及「小客車租賃業者使用代僱駕駛條款」這兩種載客服務
何來結構計程車業務一說?
: 2.UBER的爭議點是甚麼?
: 有些人會認為,UBER的問題不過是不繳稅或是甚麼的,其實不完全是;UBER發展最大的問
: 題是出在它不符合,也不適用於過去存在,或是任何現況下的法規規範,所以無法可管
: 我們以台灣早期的UBER發展簡單來說,它跟計程車的服務行為看起來很像,但很多地方不
: 同,行為看起來很像,但法律的關鍵是怎麼「認定」
如果uber跟計程車的服務行為看起來很像,
這時候Uber不就開始變身為「載客服務業」?
前面說uber是平台,也強調「應該把Uber的平台跟司機拆開來看」
這時候又把它合在一起變載客服務,來跟計程車服務行為擺在一起比較
這就是一開始說的,
每次看到uber文章,就很容易看到這種不停變身的邏輯
時而說uber是平台。時而uber服務又變載客服務
究竟你們要把Uber當服務媒合平台?還是服務提供者?真的有搞清楚嗎?
: 像交通運輸法規規定,你必須要有職業駕照與營業登記,你才能從事運輸業務並且營利,
: 這是政府對一個行業的規範與基本管理;UBER的司機本身並不算是在營業,但是他卻會開
: 車載人,然後賺到錢。就結果來看,他跟計程車沒有不同
: 也就是說,UBER的司機在以前的法規認定上,屬於非法營運的狀況
還是沒搞清楚法規
要有載客服務賺錢,只要有「職業駕照」就可以
這時候,可以選擇
1.成為租賃車行的代僱駕駛或受雇者,駕駛租賃車提供載客服務
2.加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受僱於計程車行或加入計程車合作社,成為計程車駕駛
只有後者才是兩種都要有,前者只要有職業駕照找到租賃車行即可
至於沒有職業駕照,不該靠載客服務賺錢,這也很合理
: 在這裡要先釐清的是,我們平常自己開車可以載人,就算你載滿五個人也不需要甚麼職業
: 駕照。像我平常回中部,會在清交大二手拍拍裡面找人共乘,我就算跟載的人要求油資補
: 貼,收了錢,在法規上也不會怎樣,原因是因為法規不會特別去認定這樣的行為是屬於常
: 態性的在營業或是營利
這個前提是你要回中部,對方也要回中部,這很合理
如果是你要回台中,對方要去桃園,
或是你根本沒有想去哪裡,但是對方要去台中,你覺得這還叫共乘嗎?
宣稱是一回事,但是行為本身是另一回事
: 當然,行為該如何認定是很複雜的,例如我如果到新竹火車站前整天載人,然後收錢,被
: 警察抓的時候宣稱「我只是剛好跟大家都要去同一個地方」的共乘,我想這無論如何說不
: 過去
: 而在以前很多UBER司機不覺得自己在營業,原因是因為UBER的運作模式,某種程度上讓他
: 們產生了上述的感覺;他們也覺得莫名其妙的是,明明攬客的就不是我,我只是開車載人
: 到定點我也不是跟顧客收錢,為甚麼我有問題?
司機知道什麼是共乘嗎?
他們覺得自己是讓乘客共乘嗎?
還是被洗腦,不管什麼情境都覺得自己是在做共乘服務?
: 原因是因為,UBER平台把「承攬客戶」跟「運輸業務」兩者在概念上給拆開了,所以乘客
: 沒有認知到自己支付的費用,其實是付給UBER「平台」的服務費用,而UBER再將這筆收到
: 的服務費用按比例分配給幫忙開車的人;所以在法規上,這就形成了很多跳過了現有法規
: 的問題,造成很多複雜的狀況
司機不覺得自己在營業的原因是
「乘客沒有認知到自己支付的費用,其實是付給uber的服務費,uber再分配給開車的人」
不覺得這邊很怪?
司機對自己在幹嘛的誤會,竟然是來自乘客付這筆錢時沒有正確認知???
: 法規規定沒有職業駕照跟營業登記就不能執業,但司機覺得我又沒有在執業,跟客人收錢
: 的也不是我,關我屁事?
如果這論述合理,
我猜郵差一定也不覺得他是在做郵件運送服務,
因為我的郵資從來沒有親手拿給他們
難怪不少小黃司機聽到要用悠遊卡、信用卡付費,就擺臭臉
一定是跟Uber司機一樣,覺得沒有跟客人收費,所以自己根本就沒有在執業,
幹嘛要有好臉色
XDDD
: UBER平台覺得,我是提供資訊服務,然後收服務費分配給開車的人,我收的是資訊服務費
: 又不是車資,我是資訊服務業,又不是交通運輸業,關我屁事?
uber又回到平台身分
: 然而在運輸業者眼裡,UBER最大的問題是
: 憑甚麼這些人可以不受規範、不合規定的做著跟我們一樣的事情?
uber又變成運輸服務提供身分
: 某種程度上來說,你也可以認為法律跟社會的規範變動都是很緩慢的,這是事實
: 因此UBER的出現,最大的衝擊就在於它不符合,也不適用於任何一樣現況下的法規規範
: 你說他是資訊服務業嗎?單就平台來說,是,問題是下面的司機不是,司機怎麼看都是運輸
: 業。但問題是,司機一是不符合運輸業的資格要求,二是由於業務內容被分割開了,所以
: 司機也不認為自己在從事運輸業,但他實際在做的事情就跟計程車司機沒兩樣
uber不是平台提供者嗎?
怎麼又有旗下司機了?
又變身為 載客服務業者 來討論了?
: 那平台到底可不可以說,我只是經營平台,下面的司機跟我無關,我還是資訊服務業?
: 這就牽涉到很多法律概念的問題,也就是怎麼認定UBER司機跟平台之間的關聯,這也會跟
: UBER平台、利潤分配的模式之類的有關,但很複雜,總之我們知道現況政府不接受UBER單
: 純宣稱自己只是資訊服務業
重點是,要討論的人,究竟要把uber以哪一種身分來討論?
uber自己說自己是平台,
但是,不是這篇,許多論述uber的文章,都一直把uber變換不同身分,
導致uber到底是什麼東西都沒搞清楚,當然討論不出個所以然來
: 3.UBER跟計程車的爭執點在哪裡?
又開始把平台跟運輸業擺在一起比較差異了......
: 因為運輸業的法規規定,不可以每個人都是計程車司機
運輸業的規定是
小客車載客服務只可以有兩種
「計程車」「租賃車」
你原先的這個說法,很容易讓人誤會只有小黃司機才可以載客,這是錯的!!!
: 如果UBER的規模很小,或是平台本身單純媒介,不收取任何費用,司機也不收錢,單純開
: 身體健康的佛心共乘,那就不存在甚麼營利、競爭跟衝擊的問題;問題是出在運輸業的市
: 場就這麼大,當UBER平台跟營運模式越來越壯大的時候,必然會衝擊到原本運輸業的利潤
: 跟生態,而UBER這種不受法規規範的營運模式肯定會被注意,所以就會變成...
: 小黃司機:「你看,他在攬客收錢」
: UBER司機:「我沒有,我這是順路」
: 小黃司機:「說你攬客就攬客,大人快鍘他!」
: UBER司機:「......」
: 所以前幾年政府開始處罰跟調查UBER,原因就是因為他們已經壯大到一定的程度,甚至衝
: 擊到原有的運輸業體系了。在這種時候,通常政府有兩種選擇
: 1.為UBER量身打造一個特有法規
: 2.把UBER塞進現有的法規體系下
Uber一開始的問題,不是你說的這個
而是,「私家車」載客這個服務是不合法的
所以政府才會要求uber駕駛必須要成為租賃車駕駛,以受僱駕駛身分載客才合法
: 2是政府現在的做法,也就是試著用現有的法規體系框架來規範一個新的營運模式,好處是
: 比較省事,也不用改東改西;缺點是,因為現有的法規體系本身就不可能預料到這種模式
: 的出現,所以很容易頭塞進去了腳進不去,或是進去是進去了,但是角度很怪,在裡面很
: 不舒服
後面實在懶得拿出來討論。
直接說自己結論
1.uber只是「服務媒介平台」
uber是平台,這個也是他們自己一直堅持的,
所以要看uber,就要以「平台」角度來看待他們
就好像,計程車的「台灣大車隊」、「taxigo」、「呼叫小黃」一樣,都是平台
不等同計程車業中的車行或合作社
2.uber媒介的服務是「小客車載客服務」
這個平台合法與否,還得看媒合的服務是否合法
舉例來說,
104人力銀行仲介的合法勞工與合法企業的僱用,因為這個僱用是合法的,所以沒問題
如果今天有個porn銀行,負責仲介嫖客與妓女的交易,
因為這個交易是非法的,所以這個仲介業也不會是合法的
同樣地,之前uber的問題在於,媒介「非計程車」及「非租賃車」的載客服務
因為不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所以不合法
難道uber提供共乘也不行嗎?
這個大家就錯了,政府是容許共乘媒介平台的,
因為早在uber引進台灣前,台灣也有共乘平台,而且還有政府官方的
舉個例子,目前新北市有個低碳共乘網
https://carpool.ntpc.gov.tw
這邊我們先不討論這個平台設計好壞的問題,
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是真的共乘,是沒問題的;有問題的都是那些「假共乘」服務。
後來uber改為媒介「租賃車」,甚至還有優步小黃,媒介「計程車」,所以就合法了
就這麼簡單
所以不是Uber太創新,政府不容,而是先前媒介的服務是不符合規定的
除非大家認為,讓每個人沒有職業駕照的人,都可以用開車來賺錢,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3.103-1跟uber的關係
如果uber認為他們只是平台,其實103-1跟他們「沒有直接關係」
因為這個法條是針對租賃業者。
修103-1條其實要回頭連100條一起看,
因為100條開始提到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而且這一條裡面最有問題的就是這部分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
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
換句話說,如果今天沒有uber這個平台,uber媒合的這個服務流程將會是:
step1.張三要搭車,張三要先去僱用職業駕駛李四
step2.張三去租賃車行租車,交由李四來開
當然,也可以變為
step1.張三要搭車,找租賃車行幫忙介紹職業駕駛
step2.車行幫忙介紹李四,由張三租車時順便僱用李四開車
後者就是uber目前幫忙媒合的部分,甚至還幫顧客省下找租賃車行的時間
但是我們把這個服務流程換個方式來看
張三需要「由他人」開著「不是自己的車」的搭車服務
這個其實跟計程車客運業是高度重疊,但確實是租賃車業者可提供的服務
差別就是服務提供者是計程車業者還是租賃車業者而已,其他是完全一樣的服務
不論今天有沒有uber,這個法規已經存在已久,
所以這個真的不能怪uber,
究竟是否改維持這種不停運輸業者,可以從事相同的服務呢?
這部分就見仁見智,不加以討論
不過,目前政府態度就是希望「做出區別」
這個就是103-1條的修法目的
4.該不該罵小黃垃圾?
我覺得,這個是大家自己的決定,
我只知道,如果uber本身除了是租賃車平台,也有小黃平台
如果小黃是垃圾?uber不就是垃圾平台??
這樣太慘了,
為了愛護uber,大家還是不要罵小黃垃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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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口中的「小黃」,就是「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列管的「計程車客運業」
「uber」自己說自己是「平台」
換言之,一個叫「運輸服務業」,一個叫「運輸服務媒合平台」,完全是不同東西
這兩個不同東西要比較什麼?
就好像,請問是老爺酒店好?還是hotel.com好?
這兩者不該拿來比啊
如果真的要拉來比較,
也應該是「租賃車載客服務業」或是「私家車載客服務業」來跟「計程車業」比較
因為都是提供載客服務
結果由於uber一下是平台,一下子又以載客服務提供者自居,
角色視情況,不停變換
這也是為什麼每次uber跟小黃的對話,最後都是鬼打牆,大家互相跳針
※ 引述《saitou68201 (漂泊不定)》之銘言:
: 1.UBER的本質是甚麼?
: UBER一直稱自己是一種「共享經濟」的模式,這從字面上不難懂,但是要深入理解這個問
: 題,可能要先看UBER早期營運時的標語;他們用的詞是類似於「每一部私家車,都是一部
: 計程車」的概念
: 也就是說,UBER透過平台的建制,來吸引司機和使用者加入,在系統平台上媒合地點與路
: 線相近的駕駛人與使用者。概念說起來不難懂,但這其實是科技進步下的產物,因為如果
: 你的技術不夠先進,沒有辦法即時且精確的定位到司機與使用者時,根本無從媒合起;或
: 是你沒有支付系統或是計算的方式,而是單純付現金給司機的話,那平台也運作不起來
: 所以UBER的運作理念,其實有點類似「超級搭便車」的概念
說那麼多,uber就是一個服務媒合平台,至於這個「服務」合法與否是另一回事
uber就是平台
: 某種程度上來說,這跟共乘的概念也有點像。例如我申請加入UBER司機,我每天下班的路
: 線可能固定從科學園區到新竹忠孝路的大潤發,而當這個路線或是相近的路線上剛好有使
: 用者找車時,UBER的系統便會把我們兩個配對在一起,讓他搭我的車回去,這其實就是共
: 享經濟的基礎理念跟運作模式
還在用共乘來介紹uber,根本就是鬼打牆
「共享」是一個服務,uber是「平台」
但是,老實說,有多少uber 司機真的是「順便載跟自己同樣路線的人」來載客?
更不用說,「共享經濟」是把自己持有,但是閒置的資源拿來再利用,發揮經濟價值
用自己車子的就算了,那些去租車的?
還有把房子拿去貸款買特斯拉的?
這叫做閒置資源再利用發揮經濟效應?
: 然而,單純給別人搭便車對我而言沒有好處,除非我佛心來的,否則沒有意義。所以UBER
: 要求乘客支付車資作為報酬,增加我願意加入這個媒合系統的動機,這就是UBER早期招攬
: 司機時一直宣傳的,只要願意順路兼差,一個月就可以增加好幾千,甚至上萬的收入;而
: 對乘客來說,由於他不搭我的車也得搭計程車,錢都是要付的,付給誰他無所謂
: 因此,在利益與需求的結合下,UBER共享經濟的運作概念模式可以成形
: 但,問題也就出在這裡,這也是最多人會產生誤解的地方,也就是我們其實應該把UBER的
: 「平台」跟「司機」拆開來看
這時候就開始說uber是「平台」,
拿一個「服務媒合平台」跟「服務」相比較,真的在本質上是不合邏輯的
: 你仔細看的話就會發現,UBER司機在做的事情,其實本質上跟計程車司機沒有兩樣,也就
: 是我把某人從A點載到B點,然後收錢;這其實也就是運輸業者(俗稱小黃)在做的事情
: 那問題出在哪呢?
所以,如果uber是平台
uber這個平台媒合的服務供需,是否就是「載客服務」?
還是這個不叫載客服務?
如果是載客服務,按照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小客車就是只有
「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以及
「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這兩種可以提供載客服務
所以「掛租賃車牌」的有租賃車的管理法規
掛私人車牌的,就是不合規定的非法行為
: UBER不一樣的點是,它是倒過來的,UBER實際上在營運的是那個平台,司機是為平台服務
: 的;乘客實際上付錢也不是付給司機,而是付給UBER的平台,只是系統會幫你把錢分配給
: 司機。在這個過程中,UBER的營運概念把傳統計程車的業務給解構了,並且改變了分配模
: 式,讓UBER成為一個「不適用現況下任何法規的怪獸」
又來亂比較了,
uber按照你說,只是服務平台
不論有沒有Uber,
本來就有「計程車客運業者」及「小客車租賃業者使用代僱駕駛條款」這兩種載客服務
何來結構計程車業務一說?
: 2.UBER的爭議點是甚麼?
: 有些人會認為,UBER的問題不過是不繳稅或是甚麼的,其實不完全是;UBER發展最大的問
: 題是出在它不符合,也不適用於過去存在,或是任何現況下的法規規範,所以無法可管
: 我們以台灣早期的UBER發展簡單來說,它跟計程車的服務行為看起來很像,但很多地方不
: 同,行為看起來很像,但法律的關鍵是怎麼「認定」
如果uber跟計程車的服務行為看起來很像,
這時候Uber不就開始變身為「載客服務業」?
前面說uber是平台,也強調「應該把Uber的平台跟司機拆開來看」
這時候又把它合在一起變載客服務,來跟計程車服務行為擺在一起比較
這就是一開始說的,
每次看到uber文章,就很容易看到這種不停變身的邏輯
時而說uber是平台。時而uber服務又變載客服務
究竟你們要把Uber當服務媒合平台?還是服務提供者?真的有搞清楚嗎?
: 像交通運輸法規規定,你必須要有職業駕照與營業登記,你才能從事運輸業務並且營利,
: 這是政府對一個行業的規範與基本管理;UBER的司機本身並不算是在營業,但是他卻會開
: 車載人,然後賺到錢。就結果來看,他跟計程車沒有不同
: 也就是說,UBER的司機在以前的法規認定上,屬於非法營運的狀況
還是沒搞清楚法規
要有載客服務賺錢,只要有「職業駕照」就可以
這時候,可以選擇
1.成為租賃車行的代僱駕駛或受雇者,駕駛租賃車提供載客服務
2.加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受僱於計程車行或加入計程車合作社,成為計程車駕駛
只有後者才是兩種都要有,前者只要有職業駕照找到租賃車行即可
至於沒有職業駕照,不該靠載客服務賺錢,這也很合理
: 在這裡要先釐清的是,我們平常自己開車可以載人,就算你載滿五個人也不需要甚麼職業
: 駕照。像我平常回中部,會在清交大二手拍拍裡面找人共乘,我就算跟載的人要求油資補
: 貼,收了錢,在法規上也不會怎樣,原因是因為法規不會特別去認定這樣的行為是屬於常
: 態性的在營業或是營利
這個前提是你要回中部,對方也要回中部,這很合理
如果是你要回台中,對方要去桃園,
或是你根本沒有想去哪裡,但是對方要去台中,你覺得這還叫共乘嗎?
宣稱是一回事,但是行為本身是另一回事
: 當然,行為該如何認定是很複雜的,例如我如果到新竹火車站前整天載人,然後收錢,被
: 警察抓的時候宣稱「我只是剛好跟大家都要去同一個地方」的共乘,我想這無論如何說不
: 過去
: 而在以前很多UBER司機不覺得自己在營業,原因是因為UBER的運作模式,某種程度上讓他
: 們產生了上述的感覺;他們也覺得莫名其妙的是,明明攬客的就不是我,我只是開車載人
: 到定點我也不是跟顧客收錢,為甚麼我有問題?
司機知道什麼是共乘嗎?
他們覺得自己是讓乘客共乘嗎?
還是被洗腦,不管什麼情境都覺得自己是在做共乘服務?
: 原因是因為,UBER平台把「承攬客戶」跟「運輸業務」兩者在概念上給拆開了,所以乘客
: 沒有認知到自己支付的費用,其實是付給UBER「平台」的服務費用,而UBER再將這筆收到
: 的服務費用按比例分配給幫忙開車的人;所以在法規上,這就形成了很多跳過了現有法規
: 的問題,造成很多複雜的狀況
司機不覺得自己在營業的原因是
「乘客沒有認知到自己支付的費用,其實是付給uber的服務費,uber再分配給開車的人」
不覺得這邊很怪?
司機對自己在幹嘛的誤會,竟然是來自乘客付這筆錢時沒有正確認知???
: 法規規定沒有職業駕照跟營業登記就不能執業,但司機覺得我又沒有在執業,跟客人收錢
: 的也不是我,關我屁事?
如果這論述合理,
我猜郵差一定也不覺得他是在做郵件運送服務,
因為我的郵資從來沒有親手拿給他們
難怪不少小黃司機聽到要用悠遊卡、信用卡付費,就擺臭臉
一定是跟Uber司機一樣,覺得沒有跟客人收費,所以自己根本就沒有在執業,
幹嘛要有好臉色
XDDD
: UBER平台覺得,我是提供資訊服務,然後收服務費分配給開車的人,我收的是資訊服務費
: 又不是車資,我是資訊服務業,又不是交通運輸業,關我屁事?
uber又回到平台身分
: 然而在運輸業者眼裡,UBER最大的問題是
: 憑甚麼這些人可以不受規範、不合規定的做著跟我們一樣的事情?
uber又變成運輸服務提供身分
: 某種程度上來說,你也可以認為法律跟社會的規範變動都是很緩慢的,這是事實
: 因此UBER的出現,最大的衝擊就在於它不符合,也不適用於任何一樣現況下的法規規範
: 你說他是資訊服務業嗎?單就平台來說,是,問題是下面的司機不是,司機怎麼看都是運輸
: 業。但問題是,司機一是不符合運輸業的資格要求,二是由於業務內容被分割開了,所以
: 司機也不認為自己在從事運輸業,但他實際在做的事情就跟計程車司機沒兩樣
uber不是平台提供者嗎?
怎麼又有旗下司機了?
又變身為 載客服務業者 來討論了?
: 那平台到底可不可以說,我只是經營平台,下面的司機跟我無關,我還是資訊服務業?
: 這就牽涉到很多法律概念的問題,也就是怎麼認定UBER司機跟平台之間的關聯,這也會跟
: UBER平台、利潤分配的模式之類的有關,但很複雜,總之我們知道現況政府不接受UBER單
: 純宣稱自己只是資訊服務業
重點是,要討論的人,究竟要把uber以哪一種身分來討論?
uber自己說自己是平台,
但是,不是這篇,許多論述uber的文章,都一直把uber變換不同身分,
導致uber到底是什麼東西都沒搞清楚,當然討論不出個所以然來
: 3.UBER跟計程車的爭執點在哪裡?
又開始把平台跟運輸業擺在一起比較差異了......
: 因為運輸業的法規規定,不可以每個人都是計程車司機
運輸業的規定是
小客車載客服務只可以有兩種
「計程車」「租賃車」
你原先的這個說法,很容易讓人誤會只有小黃司機才可以載客,這是錯的!!!
: 如果UBER的規模很小,或是平台本身單純媒介,不收取任何費用,司機也不收錢,單純開
: 身體健康的佛心共乘,那就不存在甚麼營利、競爭跟衝擊的問題;問題是出在運輸業的市
: 場就這麼大,當UBER平台跟營運模式越來越壯大的時候,必然會衝擊到原本運輸業的利潤
: 跟生態,而UBER這種不受法規規範的營運模式肯定會被注意,所以就會變成...
: 小黃司機:「你看,他在攬客收錢」
: UBER司機:「我沒有,我這是順路」
: 小黃司機:「說你攬客就攬客,大人快鍘他!」
: UBER司機:「......」
: 所以前幾年政府開始處罰跟調查UBER,原因就是因為他們已經壯大到一定的程度,甚至衝
: 擊到原有的運輸業體系了。在這種時候,通常政府有兩種選擇
: 1.為UBER量身打造一個特有法規
: 2.把UBER塞進現有的法規體系下
Uber一開始的問題,不是你說的這個
而是,「私家車」載客這個服務是不合法的
所以政府才會要求uber駕駛必須要成為租賃車駕駛,以受僱駕駛身分載客才合法
: 2是政府現在的做法,也就是試著用現有的法規體系框架來規範一個新的營運模式,好處是
: 比較省事,也不用改東改西;缺點是,因為現有的法規體系本身就不可能預料到這種模式
: 的出現,所以很容易頭塞進去了腳進不去,或是進去是進去了,但是角度很怪,在裡面很
: 不舒服
後面實在懶得拿出來討論。
直接說自己結論
1.uber只是「服務媒介平台」
uber是平台,這個也是他們自己一直堅持的,
所以要看uber,就要以「平台」角度來看待他們
就好像,計程車的「台灣大車隊」、「taxigo」、「呼叫小黃」一樣,都是平台
不等同計程車業中的車行或合作社
2.uber媒介的服務是「小客車載客服務」
這個平台合法與否,還得看媒合的服務是否合法
舉例來說,
104人力銀行仲介的合法勞工與合法企業的僱用,因為這個僱用是合法的,所以沒問題
如果今天有個porn銀行,負責仲介嫖客與妓女的交易,
因為這個交易是非法的,所以這個仲介業也不會是合法的
同樣地,之前uber的問題在於,媒介「非計程車」及「非租賃車」的載客服務
因為不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所以不合法
難道uber提供共乘也不行嗎?
這個大家就錯了,政府是容許共乘媒介平台的,
因為早在uber引進台灣前,台灣也有共乘平台,而且還有政府官方的
舉個例子,目前新北市有個低碳共乘網
https://carpool.ntpc.gov.tw
這邊我們先不討論這個平台設計好壞的問題,
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是真的共乘,是沒問題的;有問題的都是那些「假共乘」服務。
後來uber改為媒介「租賃車」,甚至還有優步小黃,媒介「計程車」,所以就合法了
就這麼簡單
所以不是Uber太創新,政府不容,而是先前媒介的服務是不符合規定的
除非大家認為,讓每個人沒有職業駕照的人,都可以用開車來賺錢,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3.103-1跟uber的關係
如果uber認為他們只是平台,其實103-1跟他們「沒有直接關係」
因為這個法條是針對租賃業者。
修103-1條其實要回頭連100條一起看,
因為100條開始提到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而且這一條裡面最有問題的就是這部分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
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
換句話說,如果今天沒有uber這個平台,uber媒合的這個服務流程將會是:
step1.張三要搭車,張三要先去僱用職業駕駛李四
step2.張三去租賃車行租車,交由李四來開
當然,也可以變為
step1.張三要搭車,找租賃車行幫忙介紹職業駕駛
step2.車行幫忙介紹李四,由張三租車時順便僱用李四開車
後者就是uber目前幫忙媒合的部分,甚至還幫顧客省下找租賃車行的時間
但是我們把這個服務流程換個方式來看
張三需要「由他人」開著「不是自己的車」的搭車服務
這個其實跟計程車客運業是高度重疊,但確實是租賃車業者可提供的服務
差別就是服務提供者是計程車業者還是租賃車業者而已,其他是完全一樣的服務
不論今天有沒有uber,這個法規已經存在已久,
所以這個真的不能怪uber,
究竟是否改維持這種不停運輸業者,可以從事相同的服務呢?
這部分就見仁見智,不加以討論
不過,目前政府態度就是希望「做出區別」
這個就是103-1條的修法目的
4.該不該罵小黃垃圾?
我覺得,這個是大家自己的決定,
我只知道,如果uber本身除了是租賃車平台,也有小黃平台
如果小黃是垃圾?uber不就是垃圾平台??
這樣太慘了,
為了愛護uber,大家還是不要罵小黃垃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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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at 2019-03-26T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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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at 2019-03-31T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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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3-31T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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