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社區安裝tesla充電設備心得 - 電動車
By Kumar
at 2019-08-19T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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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ries417 (路人甲)》之銘言:
: 我們的住戶電表都是65A,因此供電一律限制最大32A以保障社區安全
: 在此提供文件下載連接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MB8y--_Mg537DEB5CaTKdvpj9WON7VnN/view?usp=sharing
以原PO的保證書為基礎,做了一些小修改,給參考看看
XXX社區所屬室內停車位申請安裝車輛充電設備切結暨保證書
住戶__(姓名)_____(門牌________車位號碼________)茲因自用電動車輛
(不包含2輪型式)充電需求,今向XXX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申請
架設車輛充電設備,並恪遵下列規定:
1、住戶應委任合格電氣施工廠商施作(如為車商或第三方提供施作服務,住戶應
負擔連帶責任);由B1之住戶所屬電表起,至住戶所屬車位止之最適管道及位置
,安裝國家檢驗合格安全之電氣纜線及充電設備。
2、所安裝之電氣纜線與充電設備之位置及使用,均不得妨礙其他社區住戶停車與
設備使用之權益,且不得影響逃生與消防安全,並應在充電設備上備註明顯之
車位號碼。
3、住戶所申裝之電氣纜線及充電設備之安裝、維護更新及日後不再使用之拆除,
均應由住戶全額自費;所申裝充電設備且僅使用於自家車輛充電使用,未經
管委會書面同意,不得提供第三人使用,並自負設備保全和安全責任。
4、住戶單一電表僅能安裝一組充電設備,且充電設備用電最大安培數不得超過
32A(@110V/220V)(住戶應先行規劃評估家戶電力高載使用及充電時段錯開
,家戶與充電設備如同時使用,瞬間不得超過最大60A);充電設備前應設置
合格斷路器,以防止可能之短路漏電過載風險,且設備應有防止他人或兒童
誤觸誤用之必要措施(如上鎖)。
5、住戶所設充電設備均應屬固定(地面/壁掛)式裝置,不得使用活動式充電設備
或搭配任何形式之電器插座,且需附充電設備之第三人體傷財損保險證明。
6、住戶如因產權轉讓等因素搬離社區而不再使用充電設備,或新住戶未承接
(或不願承接)上開充電設備之營管責任並向管委會立具切結保證書時,住戶
應於搬離前將充電設備及電氣纜線拆除並回復車位及管線通道之原狀;如住戶
未自行拆除,經管委會通知2次後,得委託廠商逕自拆除,沒收住戶所繳之使用
擔保金,並向住戶追討委託廠商拆除之費用。
7、日後如社區因住戶電動車輛數量增加,充電設備使用者達一定比例,經管委會
委請專業廠商評估充電設備暨電氣纜線電路有施做共同管線之必要時,願共同
負擔工程施作費用。
8、充電設備及電氣纜線之安裝與拆除均需通知管理中心,並提具施工計畫予管理
中心,且比照住戶裝潢,繳交裝潢保證金。
9、住戶充電設備安裝完成後,於開始使用前,應向管理中心繳交新台幣XXXX元之
使用擔保金,於不再使用並拆除相關設備纜線後,無息退還。
10、住戶如有相關違反事項且經管理中心通知2次後未改善,管理中心得逕自停止
住戶充電設備使用之權利,並沒收住戶所繳交之使用擔保金。
11、充電設備暨電氣纜線如因故出現顯有緊急或危及公共安全時,管委會得不待
住戶同意,先行逕自拆除以排除危害,住戶不得異議或主張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本項之拆除費用由住戶所繳使用擔保金抵扣,如有不足時,住戶應補繳費用
差額。
12、如有本切結保證書未提及,或因技術進展或其他事項,住戶得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管委會提交辦理。
13、本切結保證書所衍生之民事糾紛,雙方合意以XXX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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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住戶電表都是65A,因此供電一律限制最大32A以保障社區安全
: 在此提供文件下載連接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MB8y--_Mg537DEB5CaTKdvpj9WON7VnN/view?usp=sharing
以原PO的保證書為基礎,做了一些小修改,給參考看看
XXX社區所屬室內停車位申請安裝車輛充電設備切結暨保證書
住戶__(姓名)_____(門牌________車位號碼________)茲因自用電動車輛
(不包含2輪型式)充電需求,今向XXX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申請
架設車輛充電設備,並恪遵下列規定:
1、住戶應委任合格電氣施工廠商施作(如為車商或第三方提供施作服務,住戶應
負擔連帶責任);由B1之住戶所屬電表起,至住戶所屬車位止之最適管道及位置
,安裝國家檢驗合格安全之電氣纜線及充電設備。
2、所安裝之電氣纜線與充電設備之位置及使用,均不得妨礙其他社區住戶停車與
設備使用之權益,且不得影響逃生與消防安全,並應在充電設備上備註明顯之
車位號碼。
3、住戶所申裝之電氣纜線及充電設備之安裝、維護更新及日後不再使用之拆除,
均應由住戶全額自費;所申裝充電設備且僅使用於自家車輛充電使用,未經
管委會書面同意,不得提供第三人使用,並自負設備保全和安全責任。
4、住戶單一電表僅能安裝一組充電設備,且充電設備用電最大安培數不得超過
32A(@110V/220V)(住戶應先行規劃評估家戶電力高載使用及充電時段錯開
,家戶與充電設備如同時使用,瞬間不得超過最大60A);充電設備前應設置
合格斷路器,以防止可能之短路漏電過載風險,且設備應有防止他人或兒童
誤觸誤用之必要措施(如上鎖)。
5、住戶所設充電設備均應屬固定(地面/壁掛)式裝置,不得使用活動式充電設備
或搭配任何形式之電器插座,且需附充電設備之第三人體傷財損保險證明。
6、住戶如因產權轉讓等因素搬離社區而不再使用充電設備,或新住戶未承接
(或不願承接)上開充電設備之營管責任並向管委會立具切結保證書時,住戶
應於搬離前將充電設備及電氣纜線拆除並回復車位及管線通道之原狀;如住戶
未自行拆除,經管委會通知2次後,得委託廠商逕自拆除,沒收住戶所繳之使用
擔保金,並向住戶追討委託廠商拆除之費用。
7、日後如社區因住戶電動車輛數量增加,充電設備使用者達一定比例,經管委會
委請專業廠商評估充電設備暨電氣纜線電路有施做共同管線之必要時,願共同
負擔工程施作費用。
8、充電設備及電氣纜線之安裝與拆除均需通知管理中心,並提具施工計畫予管理
中心,且比照住戶裝潢,繳交裝潢保證金。
9、住戶充電設備安裝完成後,於開始使用前,應向管理中心繳交新台幣XXXX元之
使用擔保金,於不再使用並拆除相關設備纜線後,無息退還。
10、住戶如有相關違反事項且經管理中心通知2次後未改善,管理中心得逕自停止
住戶充電設備使用之權利,並沒收住戶所繳交之使用擔保金。
11、充電設備暨電氣纜線如因故出現顯有緊急或危及公共安全時,管委會得不待
住戶同意,先行逕自拆除以排除危害,住戶不得異議或主張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本項之拆除費用由住戶所繳使用擔保金抵扣,如有不足時,住戶應補繳費用
差額。
12、如有本切結保證書未提及,或因技術進展或其他事項,住戶得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管委會提交辦理。
13、本切結保證書所衍生之民事糾紛,雙方合意以XXX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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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9-08-23T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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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9-08-26T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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