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無照又肇事逃逸理賠又談不攏~急~急~急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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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09-12-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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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0月份早上8點多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對方無照又肇事逃逸,我已提告過失傷害與民事賠償,法院也已提出告訴,我在醫院急診室時警方來向我做筆錄,但他卻在警方走後告訴我是他妹妹開車肇事,但我明明看到的是一位男生撞我的而且就是他本人,在當下他也滿有誠意的帶5萬元跟我談和解,但我發現對方講話時帶著濃濃的酒味,看他有誠意的情況下我並沒有說破他的謊言,而我身體沒有明顯外傷只是左小腿疼痛,但是去照了X光才發現左腿骨折必須開刀治療,我跟對方說等開完刀傷勢較好些再與他談理賠事宜,事後他告訴我表哥承認說車是他開的,可是他告訴我是他妹妹開的而且叫他妹去頂罪,但他所謂的妹妹其實是他太太,當警方給我事發後做的簡易筆錄是他太太簽的名,之後他為了逃酒駕刑責到下午4點多才又去警局作筆錄,等到我出院後傷勢較好些想要與他談理賠事宜,他卻沒有誠意前後談了2次也送調解但都談不攏理賠金額,最後還跟我說什麼他爸爸媽媽都死了而且留下債務,說什麼我要告就去告大不了坐牢,我很擔心他不賠我因為我也沒有爸爸媽媽與兄弟姐妹我家只剩我一人,我並沒有保險而且經濟狀況也不太好,不工作的話也沒有任何收入來源,我該怎麼跟他求償?要怎麼做才能保護自以的權益而且得到合理的賠償?
Update:
希望能有相關專業人士或經歷過類似事件的人做回答~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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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09-12-13T07:12
首先要強調"
無照駕駛僅屬行政罰[告發單],與事故責任無關,也與理賠不起衝突。
本案這對夫妻可慘囉!
肇事者[三罪併發]!

有人員受傷,未保持現場,逕行離開,就足以構成刑法第185-4條:害公共危險罪的犯罪要件。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又與他太太二人串謀,向警方謊報,且於警訊資料上簽名 。
上開行為確實已構成,刑法第214條[公訴]:

偽造文書罪 之犯罪要件,也已無庸置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連他太太,也都無法逃脫 ,偽造文書的刑責 [公訴]。
竟然還敢嗆聲[要告就去告大不了坐牢]?
這只能騙[不懂法] 的一般人,99%的人都怕關,少有例外。

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你們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們的最佳籌碼。
現在對方最怕的就是你們對他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50天也要花5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換言之: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訴訟程序:
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就在你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

當然"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你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在實務案例經驗中證實,開價過高的求償案件,只會造成一庭再一庭開,一審在一審 的上訴程序,演變成[更冗長的訴訟時日] ,最終任一方都沒能要到好處 。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09-12-13T20:16
在一年前我也因為車禍的事情告到了法院
對方是個算是無照駕駛的老頭
因為他的鄉民騎車法讓我的醫療和車子維修花了快2萬!
對方一直說沒錢
本來是要用保險來補貼然後他貼一點
但是他就說他沒錢
也一樣的說大不了去關之類的話
之後我就走法律程序
經過了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他知道他輸定了
所以在最後一次的和解會上拿了少少的前希望和解
但是他最後還是去吃牢飯了!!
其實你要明確的告訴警察或是鑑定人員你那天情況怎樣
不管你當初怎樣說
你可以把你當初的想法和情況都說出來
因為他有跟你表哥承認你可以請你表哥出來作證
但是你的情緒要控制
因為你的情緒好的話你說話自然就不會亂
對你比較好
如果你決定要走法律途徑告到底的話
假如警察勸你不要告之類的話
你千萬不要聽!!!!!!!!!!!!!!
因為他門怕麻煩
會吃案!
對方這樣跟你耍賴你只能靠法律途徑解決
你就好好的把你發生的經過和事情明確的說清楚
對方無照駕駛理虧在先
畢竟法官是照著法律來判案
你就照著你所發生的說就好了~
希望你能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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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09-1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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