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人留在現場看熱鬧 她肇事逃逸獲判無罪 - 開車
By Gilbert
at 2019-05-08T10:19
at 2019-05-08T10:1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igger (朝鄉而行2019)》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82474
: 原文內容:
: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女子開車途經台中市北屯區,與女機車騎士擦撞,女騎士
: 受輕傷,陳女沒有報警,沒有留下聯絡方式,也不說自己就是肇事者,她僅留在現場觀看
: ,路人通報救護車將女騎士送醫後,陳女隨即驅車離去。警察調閱監視器查獲陳女涉案,
: 台中地檢署依肇事逃逸罪起訴,法院卻認為,肇事逃逸罪的立法旨意,是防止肇事者逃跑
: ,延誤傷者送醫時機與存活機會,路人既已通報救護車,女騎士獲得治療協助,陳女行為
: 或有不當,卻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判決無罪確定。
: 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判決陳女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 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判決陳女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 判決書指出,陳女去年1月25日上午開車肇事後,只有下車觀看,不報警、沒叫救護車,
: 也不說自己就是肇事者,救護車是由路人通報而來,女騎士進入救護車時,陳女也只有探
: 頭往車廂內看數秒,救護車駛離現場之後38秒,陳女也迅速開車離去,又過了14分鐘,員
: 警馳抵不見肇事者,調閱監視器,發現是陳女肇事而法辦。
: 台中地檢署偵查時,陳女不否認她只是在旁觀看,但她辯稱無肇逃的犯意,檢方認為,陳
: 女沒有報警給予女騎士救護,沒有留下聯絡方式,也沒有徵得女騎士同意才離開,見救護
: 車離去,員警尚未抵達,陳女就逕自開車逃離現場,依刑法肇事逃逸罪起訴,可處1至7年
: 徒刑。
: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女沒有出庭,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的立法與修法精神,是希望肇事
: 人留在現場,給予傷者救護協助,避免肇事人心存僥倖而逃逸,導致傷者延誤就醫,影響
: 存活機會,此法律要保護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身體生命,不是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利
: ,也不是要求肇事者要坦然接受司法審判。
: 法官認為,此案既有路人通報救護車,女騎士獲得醫療協助,陳女未協助、未報警,不透
: 露自己是肇事者,甚至在員警抵達前就離去無蹤,行為或有不當,但仍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 ,據此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維持無罪確定。
: -------
: 那個立法與修法精神我可以理解啦...
: 酒駕自撞後最佳黑暗解是跑掉隔天再報到
: 那未酒駕肇事(逃逸)的黑暗解是這招嗎???
: 在台灣~這判決一出~是說以後各法院都會參考~還是大家其實都自判自的?
: *轉錄新聞/情報,必須附上原文及網址連結及心得或意見30字(不含標點符號)*
身為法律系不及閣大學士,覺得手癢想回一下這篇
首先很重要的一點是,非法律系的人如何蒐尋判決
1.進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2.點選「裁判書查詢」
3.點選「進階查詢」
4.選擇關鍵字
從新聞可以看出「北屯」、「台中高分院」、「肇事逃逸」,時間是「去年」
所以法院選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案件類型選擇「刑事」
全文內容輸入「北屯&肇事逃逸」
裁判期間選擇「107年1月1日至108年5月8日」
5.可以發現搜尋結果第一篇「108 年交上訴字第 444 號刑事判決」
內容就是我們要的找的高分院判決
6.但是細看一下,高分院判決主要是說地院說的沒錯,所以我要駁回檢察官上訴
但是到底地院說什麼呢?還是要看地院判決,所以點選右方歷審判決「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7交訴字第353號判決」
7.想罵恐龍法官應該從這裡開始
既然判決會找了,簡述一下這個判決的重點在哪裡
(一)法官要討論的是
1.被告有沒有肇事逃逸的行為
2.被告有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
(二)判決沒有說的前提(法律系ABC)
所謂肇事逃逸的行為,定義是「肇事致人死或傷的人」+「逃逸」+「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
侵害」。
所謂的故意是說,行為人知道上面這三個要件在現實上已經發生或是可能發生,而且他就
是想做或是認為沒什麼大不了。
(三)法官認為
1.肇事逃逸所保護的人民生活利益,是指「車禍事故中被害人之生命、身體法益」,不是
「保障被害人之民事請求權得以行使」。
2.「被告係於救護車到達交通事故現場,並確認被害人已獲得醫護救護後,始離開交通事
故現場」,所以沒有「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侵害」,也沒有「故意」。
3.「逃逸」不包括「留待肇事現場,然無積極從事救援行動之行為人」
(四)結論
雖然被告屬於「肇事致人傷的人」,但是「逃逸」和「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侵害」這兩個
要件檢察官都沒辦法證明,所以無罪。
---
回一下本篇的問題
1.酒駕自撞後最佳黑暗解是跑掉隔天再報到?
A:自撞就沒有肇事致人死或傷,所以本來就跟肇事逃逸沒有關係。
但是酒駕就是酒駕,能不能證明是舉證的問題。
2.未酒駕肇事(逃逸)的黑暗解是這招嗎?
A:請自行檢驗肇事逃逸的要件。
3.在台灣~這判決一出~是說以後各法院都會參考~還是大家其實都自判自的?
A:這是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某一個庭的見解,沒有拘束其他法院的效力。
如果要看權威見解還是搜尋最高法院比較妥當。當然最高法院也會有各庭見解不一的
時候,再來要施行的大法庭制度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
---
看到文組誤國的說法,有時候覺得滿好笑的,但也不是不能理解,畢竟我也覺得「633」
、「22K」、「人出去禍進來高雄發大財」的說法誤國甚深。但是每每看到媒體斷章取義
或曲解判決原意,更覺得台灣是「媒體誤國」。先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司法的監督機
制喪失公信力,進而減弱司法對抗行政和立法的力量,權力分立無法貫徹,接下來危害的
就是民主制度。
當然判決絕對可以批評,上面這個判決的說法,學說也會有很多不贊成的。不過評論很重
要的一點就是「基於事實」及「提出理由」。如果評論判決是基於媒體對於判決的曲解,
恐怕只是成為媒體誤國的推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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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連結: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82474
: 原文內容:
: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女子開車途經台中市北屯區,與女機車騎士擦撞,女騎士
: 受輕傷,陳女沒有報警,沒有留下聯絡方式,也不說自己就是肇事者,她僅留在現場觀看
: ,路人通報救護車將女騎士送醫後,陳女隨即驅車離去。警察調閱監視器查獲陳女涉案,
: 台中地檢署依肇事逃逸罪起訴,法院卻認為,肇事逃逸罪的立法旨意,是防止肇事者逃跑
: ,延誤傷者送醫時機與存活機會,路人既已通報救護車,女騎士獲得治療協助,陳女行為
: 或有不當,卻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判決無罪確定。
: 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判決陳女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 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判決陳女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 判決書指出,陳女去年1月25日上午開車肇事後,只有下車觀看,不報警、沒叫救護車,
: 也不說自己就是肇事者,救護車是由路人通報而來,女騎士進入救護車時,陳女也只有探
: 頭往車廂內看數秒,救護車駛離現場之後38秒,陳女也迅速開車離去,又過了14分鐘,員
: 警馳抵不見肇事者,調閱監視器,發現是陳女肇事而法辦。
: 台中地檢署偵查時,陳女不否認她只是在旁觀看,但她辯稱無肇逃的犯意,檢方認為,陳
: 女沒有報警給予女騎士救護,沒有留下聯絡方式,也沒有徵得女騎士同意才離開,見救護
: 車離去,員警尚未抵達,陳女就逕自開車逃離現場,依刑法肇事逃逸罪起訴,可處1至7年
: 徒刑。
: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女沒有出庭,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的立法與修法精神,是希望肇事
: 人留在現場,給予傷者救護協助,避免肇事人心存僥倖而逃逸,導致傷者延誤就醫,影響
: 存活機會,此法律要保護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身體生命,不是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利
: ,也不是要求肇事者要坦然接受司法審判。
: 法官認為,此案既有路人通報救護車,女騎士獲得醫療協助,陳女未協助、未報警,不透
: 露自己是肇事者,甚至在員警抵達前就離去無蹤,行為或有不當,但仍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 ,據此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維持無罪確定。
: -------
: 那個立法與修法精神我可以理解啦...
: 酒駕自撞後最佳黑暗解是跑掉隔天再報到
: 那未酒駕肇事(逃逸)的黑暗解是這招嗎???
: 在台灣~這判決一出~是說以後各法院都會參考~還是大家其實都自判自的?
: *轉錄新聞/情報,必須附上原文及網址連結及心得或意見30字(不含標點符號)*
身為法律系不及閣大學士,覺得手癢想回一下這篇
首先很重要的一點是,非法律系的人如何蒐尋判決
1.進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2.點選「裁判書查詢」
3.點選「進階查詢」
4.選擇關鍵字
從新聞可以看出「北屯」、「台中高分院」、「肇事逃逸」,時間是「去年」
所以法院選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案件類型選擇「刑事」
全文內容輸入「北屯&肇事逃逸」
裁判期間選擇「107年1月1日至108年5月8日」
5.可以發現搜尋結果第一篇「108 年交上訴字第 444 號刑事判決」
內容就是我們要的找的高分院判決
6.但是細看一下,高分院判決主要是說地院說的沒錯,所以我要駁回檢察官上訴
但是到底地院說什麼呢?還是要看地院判決,所以點選右方歷審判決「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7交訴字第353號判決」
7.想罵恐龍法官應該從這裡開始
既然判決會找了,簡述一下這個判決的重點在哪裡
(一)法官要討論的是
1.被告有沒有肇事逃逸的行為
2.被告有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
(二)判決沒有說的前提(法律系ABC)
所謂肇事逃逸的行為,定義是「肇事致人死或傷的人」+「逃逸」+「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
侵害」。
所謂的故意是說,行為人知道上面這三個要件在現實上已經發生或是可能發生,而且他就
是想做或是認為沒什麼大不了。
(三)法官認為
1.肇事逃逸所保護的人民生活利益,是指「車禍事故中被害人之生命、身體法益」,不是
「保障被害人之民事請求權得以行使」。
2.「被告係於救護車到達交通事故現場,並確認被害人已獲得醫護救護後,始離開交通事
故現場」,所以沒有「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侵害」,也沒有「故意」。
3.「逃逸」不包括「留待肇事現場,然無積極從事救援行動之行為人」
(四)結論
雖然被告屬於「肇事致人傷的人」,但是「逃逸」和「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侵害」這兩個
要件檢察官都沒辦法證明,所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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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駕自撞後最佳黑暗解是跑掉隔天再報到?
A:自撞就沒有肇事致人死或傷,所以本來就跟肇事逃逸沒有關係。
但是酒駕就是酒駕,能不能證明是舉證的問題。
2.未酒駕肇事(逃逸)的黑暗解是這招嗎?
A:請自行檢驗肇事逃逸的要件。
3.在台灣~這判決一出~是說以後各法院都會參考~還是大家其實都自判自的?
A:這是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某一個庭的見解,沒有拘束其他法院的效力。
如果要看權威見解還是搜尋最高法院比較妥當。當然最高法院也會有各庭見解不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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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曲解判決原意,更覺得台灣是「媒體誤國」。先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司法的監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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