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左轉被直行機車撞 - 汽車
By Lucy
at 2009-12-19T00:00
at 2009-12-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上個月從租的車庫是(三合院小路大約一台車的寬度多)開出來才要左轉.就被車速過快機車撞..
她撞到我的大牌和右下方保險障和霧灯...當時我嚇到.一時不知怎辦..
過了一會我下車扶她車子.她也站起來我看沒事我就走了..沒想到我車被撞的很嚴重霧灯整個斷掉了也不灯車保險捍大牌都用到..沒想到對方找警察處理...約山佳派出所警局.當時警員叫我和解..但對方就是一口咬定是我撞她.對方父母還叫我賠修車費8100元天呀.什麽叫我女兒有受傷你開車.醫藥費不用,只要8100說什麼車發不動.我的損失卻沒有賠..連警員都叫我和解了事..不然會告你1過失傷害..2刑事責任...還有3左轉車讓直行車
當時承辦警員狠不耐凡..對我超兇..嚇到我從頭尾哭到,朋友來...
我朋友也覺得她們只是要錢.叫我別理她們..結果我們又被警員罵說我在浪費他時間...還嚇我說記得我講那三點..一臉超...點點的臉...走後我朋友還聽到他跟對方父母講要告我過失傷害...怎會有這種人......害失眠好多天
今天還接到調解委員會..事到如今半個月..我告訢調解委會的人要有交通研判表.才知誰錯不是????為是我申請呢...委員會叫我自己去...但朋友說我不是主張者..這也不是我申請....太沒天理了
她撞到我的大牌和右下方保險障和霧灯...當時我嚇到.一時不知怎辦..
過了一會我下車扶她車子.她也站起來我看沒事我就走了..沒想到我車被撞的很嚴重霧灯整個斷掉了也不灯車保險捍大牌都用到..沒想到對方找警察處理...約山佳派出所警局.當時警員叫我和解..但對方就是一口咬定是我撞她.對方父母還叫我賠修車費8100元天呀.什麽叫我女兒有受傷你開車.醫藥費不用,只要8100說什麼車發不動.我的損失卻沒有賠..連警員都叫我和解了事..不然會告你1過失傷害..2刑事責任...還有3左轉車讓直行車
當時承辦警員狠不耐凡..對我超兇..嚇到我從頭尾哭到,朋友來...
我朋友也覺得她們只是要錢.叫我別理她們..結果我們又被警員罵說我在浪費他時間...還嚇我說記得我講那三點..一臉超...點點的臉...走後我朋友還聽到他跟對方父母講要告我過失傷害...怎會有這種人......害失眠好多天
今天還接到調解委員會..事到如今半個月..我告訢調解委會的人要有交通研判表.才知誰錯不是????為是我申請呢...委員會叫我自己去...但朋友說我不是主張者..這也不是我申請....太沒天理了
All Comments
By Jacob
at 2009-12-23T15:51
at 2009-12-23T15:51
你的確應該負起,本案之肇事主因 ,顯然已無庸置疑。
你從車庫出來,未注意主幹道之車輛 ,因而肇事,即視同[支線未讓幹道] 之案件。
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以幹道ˋ支線ˋ左ˋ右車ˋ多車道ˋ少車道~等作為分析ˋ鑑定之依據。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且"
有人員受傷,未保持現場,逕行離開,就足以構成刑法第185-4條:害公共危險罪的犯罪要件。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條之4:妨害公共危險罪屬[公訴],警方務必要逕行函送地檢署偵辦,不因為你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而免除被提起公訴,不同於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得因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並撤回告訴而免於提起公訴。
所以本案若真要[公事公辦] 的話"
你就已同時觸犯二項 刑責,絕對不用懷疑。
除觸犯刑法第185-4條:妨害公共危險罪犯罪之外,還有一筆過失傷害罪。
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況且 [肇事逃逸]原本就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保險公司一定會拒賠。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受傷被害人"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
再由基金會向車主[你們]追償,所給付的理賠金額。
所以該警員的善意勸說,是100%正確的,該警員還未將你逕行移送[肇事逃逸公訴] 的部分呢!
本案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當知以刑逼民"
向來都是受傷被害人,手上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光過失傷害的部分"
妳就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未知你朋友真的不懂,還是屬那種[不懂裝懂]的人?
本案對你可是有,非常嚴重的殺傷力存在,奉勸你還是趕快和解吧!
否則光以上說明的,二項刑事處分判刑,和易科罰金ˋ刑事前科紀錄 ,就夠你受的。
可能是被害人求償金額的數倍。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期望你不要成為"
我們經常稱[聽信那些不懂裝懂的人之言詞] 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以上分析說明"
請自行斟酌,利弊得失!
By Madame
at 2009-12-23T02:04
at 2009-12-23T02:04
2撞擊的程度來看速度的大小,總之你先去做訪談表,別被員警嚇到了,,若真的得賠 你跟他說有第三責任險可以賠償,民事部分屬於車子故障,沒有人願意為了這幾千塊去花幾萬塊打民事官司,還有真若被告過失傷害,檢察官大多不起訴處分,或是丟回調解會總之 你別悲觀,當場沒有處理,對你而言反而是有利的。
3研判表可能出現的文字如下
甲方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之規定禮讓直行車
乙方未注意車前狀況
乙方未依規定速限行駛(假如且對方筆錄有說自己的速度,且你也有說對方超速行駛)
因為資料太少,若只依你所說,解果應是這樣,那你只需付一半得責任
2009-12-19 22:54:51 補充:
對了....如果他撞到你的同時,你因為嚇到緊急剎車,你的胸口去撞到方向盤,乙種診斷書過了幾天去找醫生說,現在還在痛也是開得出來的唷
By Christine
at 2009-12-21T22:03
at 2009-12-21T22:03
您由車庫左轉開出.確實要禮讓直行車.
當時您扶起他.對方有表示什麼嗎??或是對方先走嗎??
當時事故.未報案處理.
1.如果對方沒表示...什麼.或是對方自行離去.這可以表明對方沒事.
所以才離開肇事現場.無後續問題.(如有後續動作..就有訛詐之嫌)
2.如果是您先行離去.對方還在現場....那就麻煩了.
PS : 由於您認為沒事先行離開.
因肇事事故尚未處理.
事後對方報案.可能衍伸變成您肇事逃逸(有可能情況)
所以才有後續的調解委員會出現.
如果您還是不願賠償.
對方就必須訴請法院.............
端看雙方如何解決這問題了.
所以有事故發生.還是建議報警處理.有備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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