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超速的罰單申訴~已申訴過一次但被駁回~該如何再繼續申訴呢 - 開車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09-03-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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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天我一樣是照往常一樣到觀音工業區上班...但我完全不知我已被測速照相機照到嚕...
因為當日開車南下經過大觀路台15線36.86 k 時 , 途中並無遇到警車閃燈作警示且前方100及300公呎也無”前有測速照相”之警示標語 若有ㄉ話也是35.5k左右...不知我這樣可以申訴嗎...
我有實際去勘查...36.86k的地方真的沒有任何固定式相機真不知他到底在哪拍ㄉ...我完全不曉得...像這樣因該是不合理的吧...在麻煩您解答一下嚕...謝謝各位大大嚕...
罰單內的重點內容:
於桃縣台15線南下36.8k民國98年1月10日下午14:10被拍攝
該路段限速50公里經自動測速照相攝得時速104公里
另外我還有幾個疑問想要請教...麻煩您各位請指點一下嚕...

1.我於今日上班時有特地量了一下從有"前有測速照相"的警告標示到我被偷拍的距離大約是1.3公里...我真的覺得好像有點不大對...
2.另外不管是如何開罰都應該要亮警車上的旋轉燈吧...不然如何讓民眾知道呢...
3.我已申訴過一次嚕...但是於上星期收到駁回的公文...上述的內容是第一申訴內容的重點...強調的是無在100公尺前放置警告標示...但公文內說警察他有放但超速是事實請繳罰款...我堅信他絕對沒有放若有放的話怎可能不減速呢而且在路旁邊不可能沒看到...於是我想到另一個疑點...他照到的時間是1月10日星期六下午14:10哪一天我確實有去加班...但是早上8點半左右為何會是再下午呢...再請各位大大看看我該繼續申訴嗎...若要申訴的話我該用哪一個點切入會比較好呢...時間會是好的點嗎...
另外真的很希望大家多多幫忙一下教我一下阿...若有需要較詳細的資料我已準備好...隨時都可以方便寄給您壤您可以給一些建議...謝謝嚕...><"
Update:
哈嚕...很謝謝willian的回覆...
我當然知道超速是不對的...但賺錢真得很辛苦耶...我還是假日去上班...
希望各位大大們能夠多提供一些如何能夠申訴成功的方法...我想我會很感激您的...
Tags: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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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09-03-18T04:29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
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
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
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
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
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1、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2、行駛路肩。
3、違規超車。
4、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5、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6、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7、未保持安全距離。
8、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9、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
限。
10、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11、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
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
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
標示之。
所以警察是可以偷拍的,不過我不贊同偷拍這個名詞.
畢竟警察是依法執行公權力,除非執行過程有行政疏失.
否則申訴...............難之又難
目前法令已允許警察隱藏性執法,所以現在警察可以把自動測速照相機放在護欄邊或草叢內來執行勤務,依我的經驗, 假如違規是事實, 即使申訴也是要付罰款的,以你所描述的情形,不大可能因為申訴而撤銷違規單,若你堅持要再申訴的話,可以向管轄監理單位領取裁決書後2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出聲明異議(通常監理站會代轉)
另外我不贊同用偷拍這個名詞,因為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本就應該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應該看那個路段有沒有警察吧!還有您的車速104,而該路段只是一般道路,您把他當高速公路,應該先檢討一下自己,桃園縣每一年因車禍死亡人數都超過3位數,在桃園縣使用道路應該特別小心,因為違規的人太多了
而開違規單的原因並不是您被拍到超速而是因為您超速了
這就好像一個人偷東西被抓到不管有沒有被錄影下來罪行一樣會成立一樣,雖然這比喻可能會讓您看了不舒服,不過原理是相同的;小偷被定罪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偷東西被拍到.而是因為他偷了東西
您所謂偷拍取締的行為也只是員警的取締方式當與不當而已,法官也只能勸導改善..畢竟,警察取締原本就沒有事先告知的義務...而....你的違規行為屬於不爭的事實....除非你能舉證當時超速是無可避免(PS.一定、千萬要有充足的事證)
以您的描述,您現在大概只能朝向違規時間與您上班時間有無疑義去琢磨
不然,這種問題你若去申訴平反的機率是零...
即使再到法院裁奪也會初審馬上被打回吧!....
2009-03-17 00:12:55 補充:
安全為上,這次就當花錢消災,錢再賺就有,雖然不好賺,但至少還有機會賺。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09-03-20T08:18
您好~~
我只能夠告訴你~
1.你是被活動的側照拍到的!!所以這個前有測速照相的警告標語
是他在勤務完成後就會拿掉~執行勤務時才會放上去~~
2.它可以不用亮警燈因為警燈和警笛使用上都是有相當的規定!!
3.如果你還是要針對他沒有放警告標語的話我可以告訴你免了!!
可是你說妳上班是早上那照片的時間是下午~~
那我的建議~~
如果你有辦法提出上班公司證明的話~~
你可以以時間點這部份來處理~~
會比較好也比較有切入點~~
因為你上述的警察有沒有放警告摽與~~
那我想請問一下~~
現在小偷也不會跟你說他是小偷阿@@
ㄎㄎ~雖然說他有輛警示燈放警告標示
你會放慢速度~~
我想他們也不想開你單阿~
你以為開單很簡單很輕鬆~
哈哈!!以上所說~不代表警察我也不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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