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 - 汽車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23-07-04T10:05
at 2023-07-04T10:0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ongtimens (阿捲)》之銘言:
: 最近幾天一直看到有人說行人闖紅燈要不要讓
: 這是什麼狗屁問題,哪個正常人看到前面有障礙物會直接油門一拜撞下去的?又不是對岸要
: 報復社會直接開車撞人群的反社會仔
: 正常人第一反應當然是踩煞車,壓根沒什麼讓不讓的問題
: 重點是行人闖紅燈被撞,兩邊的責任歸屬
: 一派認為行人無敵星星,一派認為行人違規怎麼可以無責
依臺灣的法規,肇事時只要該違規有因果關係就一定會有肇責
從來沒有行人無敵星星這種事。
這裡講的「責」,指的是一旦肇事時要負擔的責任
和違規本身的行政罰鍰無關。
: 法官之前看法當然是看反應時間來不來得及判斷責任,現在的話不知道
: 但反應時間這問題也是很大
: https://youtu.be/r5ggdq46DSE
: 日本你過路口基本腳踩在油門,台灣不一定,沒明確規定,那到底該用預期有人闖紅燈的反
要討論日本的交通規則,為什麼不直接看日本的法規呢?
https://www.ptt.cc/bbs/car/M.1669396278.A.74D.html
簡單的說,日本法規只有規定
車輛進入或通過叉路口時,應依路口狀況注意其他通行車輛或路人,
並盡可能以安全的速度及方式行進。
絕對沒有規定腳要踩在油門、甚至要加速通過這種事。
: 應時間歸責還是信賴保護得反應時間歸責呢?
: 若是學日本就是2,台灣自己搞的話不知道
: 按照台灣交通環境其實應該是抄日本比較好,但看版上很多人無法接受
事實上歸責的方式從來就只有一種:依法歸責。
以你提到的行人違規 (例如闖紅燈) 的例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
1.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2.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
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
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3)
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C0000001&FLNO=14&ty=J)
當發生事故時,只要雙方有任何過失 (包含違規),且該過失與該事故有因果關係,
就會有肇責。
- 行人違規闖紅燈造成事故,行人有肇責。(道交條例 78)
- 駕駛違規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造成事故,駕駛有肇責。(道交條例 103)
- 駕駛應注意且能注意違規的行人,卻不注意,造成過失,駕駛有肇責。(刑法 14)
只有在沒有與該事故有關的過失 (包含違規) 時才有可能無責。
--
看了這麼多討論,我覺得很多爭論牛頭不對馬嘴
以下列舉幾個我覺得先講清楚比較好討論的點
- 行政罰鍰和肇事責任是兩回事
行政罰是違規被舉發的罰鍰,肇事責任是一旦肇事時,依過失程度應負的責任
臺灣的法規從來沒有行人肇事免責這種事
很多人會誤解行人帝王條款、行人無敵星星什麼的
行人的帝王條款只有道交條例 103:就算行人違規汽車也要停讓
若真的發生肇責,行人還是會有肇責的
- 道交條例 103 條一直都在
最近幾次修法,主要是調高違規的罰鍰,道交 103 條一直都在
從來沒有以前不用停讓行人,現在修法要停讓行人這種事
- 法規和執法是兩回事,法規和判決也是兩回事
行人行進方向三公尺、車頭前沿不可進入枕木紋等等,這是執法標準,和法規無關
同樣的,行人違規一直都有罰鍰,實務上只勸導不舉發這是執法問題,和法規無關。
再來有人提到法官因為人死為大影響肇責比例,這是判決問題,也和法規無關。
這點是最多爭論不到點上的。
我總結一下幾個常見的主張,請大家想清楚自己的立場是什麼:
* 汽車不必停讓,行人違規應該要負全責:法規問題,要廢道交條例 103
* 行人違規的罰鍰太低了:法規問題,要改道交條例 78
* 行人違規只勸導不舉發:執法問題
* 停讓的標準太嚴格:執法問題
*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有過失不合理:法規問題,要廢/改刑法 14
*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被誤用:法官判決問題
* 人死為大影響肇責:法官判決問題
--
: 最近幾天一直看到有人說行人闖紅燈要不要讓
: 這是什麼狗屁問題,哪個正常人看到前面有障礙物會直接油門一拜撞下去的?又不是對岸要
: 報復社會直接開車撞人群的反社會仔
: 正常人第一反應當然是踩煞車,壓根沒什麼讓不讓的問題
: 重點是行人闖紅燈被撞,兩邊的責任歸屬
: 一派認為行人無敵星星,一派認為行人違規怎麼可以無責
依臺灣的法規,肇事時只要該違規有因果關係就一定會有肇責
從來沒有行人無敵星星這種事。
這裡講的「責」,指的是一旦肇事時要負擔的責任
和違規本身的行政罰鍰無關。
: 法官之前看法當然是看反應時間來不來得及判斷責任,現在的話不知道
: 但反應時間這問題也是很大
: https://youtu.be/r5ggdq46DSE
要討論日本的交通規則,為什麼不直接看日本的法規呢?
https://www.ptt.cc/bbs/car/M.1669396278.A.74D.html
簡單的說,日本法規只有規定
車輛進入或通過叉路口時,應依路口狀況注意其他通行車輛或路人,
並盡可能以安全的速度及方式行進。
絕對沒有規定腳要踩在油門、甚至要加速通過這種事。
: 應時間歸責還是信賴保護得反應時間歸責呢?
: 若是學日本就是2,台灣自己搞的話不知道
: 按照台灣交通環境其實應該是抄日本比較好,但看版上很多人無法接受
事實上歸責的方式從來就只有一種:依法歸責。
以你提到的行人違規 (例如闖紅燈) 的例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
1.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2.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
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
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3)
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C0000001&FLNO=14&ty=J)
當發生事故時,只要雙方有任何過失 (包含違規),且該過失與該事故有因果關係,
就會有肇責。
- 行人違規闖紅燈造成事故,行人有肇責。(道交條例 78)
- 駕駛違規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造成事故,駕駛有肇責。(道交條例 103)
- 駕駛應注意且能注意違規的行人,卻不注意,造成過失,駕駛有肇責。(刑法 14)
只有在沒有與該事故有關的過失 (包含違規) 時才有可能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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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麼多討論,我覺得很多爭論牛頭不對馬嘴
以下列舉幾個我覺得先講清楚比較好討論的點
- 行政罰鍰和肇事責任是兩回事
行政罰是違規被舉發的罰鍰,肇事責任是一旦肇事時,依過失程度應負的責任
臺灣的法規從來沒有行人肇事免責這種事
很多人會誤解行人帝王條款、行人無敵星星什麼的
行人的帝王條款只有道交條例 103:就算行人違規汽車也要停讓
若真的發生肇責,行人還是會有肇責的
- 道交條例 103 條一直都在
最近幾次修法,主要是調高違規的罰鍰,道交 103 條一直都在
從來沒有以前不用停讓行人,現在修法要停讓行人這種事
- 法規和執法是兩回事,法規和判決也是兩回事
行人行進方向三公尺、車頭前沿不可進入枕木紋等等,這是執法標準,和法規無關
同樣的,行人違規一直都有罰鍰,實務上只勸導不舉發這是執法問題,和法規無關。
再來有人提到法官因為人死為大影響肇責比例,這是判決問題,也和法規無關。
這點是最多爭論不到點上的。
我總結一下幾個常見的主張,請大家想清楚自己的立場是什麼:
* 汽車不必停讓,行人違規應該要負全責:法規問題,要廢道交條例 103
* 行人違規的罰鍰太低了:法規問題,要改道交條例 78
* 行人違規只勸導不舉發:執法問題
* 停讓的標準太嚴格:執法問題
*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有過失不合理:法規問題,要廢/改刑法 14
*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被誤用:法官判決問題
* 人死為大影響肇責:法官判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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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23-07-06T16:21
at 2023-07-06T16:21
By Skylar Davis
at 2023-07-06T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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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23-07-08T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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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23-07-06T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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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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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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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23-07-06T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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