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偷拍衝出來未放告示牌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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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1-06-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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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十點多騎在山腳路上,山腳路當時路段限速只有40!
前方的幾台機車突然放慢速度要路邊停靠,因為左後方有車在行駛,
所以加了速繞過前方的一堆機車,但是......
正好前方路段有警察在都拍測速,時速61公里!....隨便騎都嘛五.六十公里=.="
問題:
1.前方100公尺處並無告示牌,路邊只有限速40的牌子!
2.警察只用測速儀器測出61公里,並沒有照相確定是我這台機車超速!
(警察只能口頭認定是我超速,並沒有相片證明)
3.警察突然衝出來檔下我=.=真的是給他嚇到!(黑漆漆的徒然一個黑影走出來檔在你面前,)....但是警車是停靠在逆向路邊!意思是我的行徑方向右手邊沒有警車!
請問這是正當的違規舉發行為嗎?可以申訴嗎(我有用相機拍下警察躲起來的路段和位置)?

Update:
現場我確定過100公尺內並無告示牌!(山腳路362號的對面,是個上坡橋上尾端接近下坡處,剛好在員林鎮招牌的下方)
一個重點疑問,我看過測速有影像的,但是警察手上的儀器只顯示公里速,我旁邊也有其他機車汽車,他怎ㄇ證明是我超速,當時速度也不快,而且是個上坡,我確定快到警察的時候連50都不到,而且一口咬定就我超速!
我要問的重點!儀器雖然測出公里速,但是並不能證明誰超速,可以開單嗎!
雖然速度不快,但他突然衝出來,就算30公里也是緊急煞車,要不是這點我才不想浪費時間!
Update 2:
喔...好厲害喔!一百公尺外用雷射鎗射準我,我還沒補充,我前面還有其他機車ㄝ,原來警察可以不用證明就可以指定是你超速喔!....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請問【隱藏式測速照相,只要一公里內,一百公尺以上有警告標誌即可】這是哪來的阿,怎ㄇ找不到0.0"麻煩PO一下位置,謝謝!
Update 3:
那基本上是至少一百米,無上限遠囉,那ㄇ台灣最南邊和最北邊各設一個不就好了,掛那ㄇ多告示牌做什ㄇ!
那ㄇ,我看過警察是用錄影和顯像測速槍在抓超速的,這沒話說,
但是那種測速槍只顯示公里速的,警察雖然說是誰超速並拿不出證據(更糟糕的是連校正報告都拿不出來=.=),所以這也成立囉,誰能回答這個問題ㄋ?
如果警察說誰超速就誰超速...那真的比總統大超多的,跟大陸領導者有的拼了!有人可解釋嗎?3Q!
Update 4:
我有做功課當然知道繳罰單與申訴是兩回事,感謝各位的關心與回答!
在這裡與各位用研究的性質與各位討論,希望有其他人可以踴躍發言!
至此給個小小的結論,就算我們人民討論出應該與不應該,警察一樣可以照開單,
就算要執行公務,也是應該合乎規定,公平與比例原則,就算警察要開單也要準守規則,
不守規定的人開罰不守規定的人,負負得正喔=.="...人民都是再辛苦賺錢的,錢有那ㄇ好賺嗎?
簡單的說就是.....『掛牌的流氓』
Tags: 汽車

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1-06-19T03:18
您好
(1)不知您是在哪被拍,山腳路在123幼稚園招牌旁有前有照相的告示牌
(2)申訴應該是浪費您的時間而已,以前有判例,認為員警和車主並無過節,
且執法人員都是公正的,所以判車主敗訴,況且您應該已經在罰單上簽名了
重點是您真的超速了,除非您有錢有閒告上法院,不然單純申訴成功機率非常低
2011-06-21 02:40:48 補充:
舊文~提供您參考~
自由 更新日期: 2007/09/01 12:19
〔記者楊金城/新營報導〕警方測速取締違規超速,依規定至少在一百米前設立「前有測速照相」的警告標誌,事先提醒用路人,顏姓民眾日前在台三線台南縣南化路段違規超速遭到警方取締,警方的警告標誌卻是遠在八百米外就警告,害他遭取締,他投訴抱怨警方作法有如「陷阱」。
縣交通隊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告標誌設置「至少」在測速點前方一百米以外,依實務警方會在適當攔停地點設置測速點,距離通常在一至三百米,台三線南化段警告標誌過後八百米測速「並無不妥」。
2011-06-21 02:40:54 補充:
顏姓民眾七月間行經台三線三七八點二公里時,路邊設有固定式測速警告牌和限速六十標誌,路面也標示限速六十,他經過警告牌後八百米遠時,因超速被警方攔停開單告發,他不服說如是二、三百米遠才被告發,尚能讓人接受,但八百米已是「規定」的一百米遠的八倍,不符「比例原則」,如係警方「無上限」說法,那全台灣乾脆設一個警告牌就可通通取締違規了。
交通隊說,設置測速警告牌只規定最少距離前,未規定最遠距離,況且開車本來就要遵守交通規則,不能看到警告牌就「遵守一百米遠」,投訴理由過於牽強。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1-06-19T16:38
基本上你做了許多功課,你的問題在這詢問再多都是無用,告發單依然存在,建議你先繳納罰款後順便填寫申訴單,將你上面的問題通通寫進去,會轉到開單的員警手上,並且需要答覆你。
先繳罰款的用意是避免告發單逾期又遭到罰最高金額(俗稱加倍),因為繳納罰金與申訴是2回事,不因進行申訴中就免罰。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11-06-18T20:32
請問這是正當的違規舉發行為嗎?可以申訴嗎(我有用相機拍下警察躲起來的路段和位置)?你有超速應是事實吧!申訴是你的權力,但僅憑你的觀念!應不俱理由!申訴白費力氣!這雖不正當的方法,但也不違法令。前曾有不得躲藏取締的命令,但現已經更改為可以!你所述應是雷射槍所測,那是對著你瞄準你而測的,僅顯示於銀幕讓你看!不用相片。【隱藏式測速照相,只要一公里內,一百公尺以上有警告標誌即可】故現各轉角等隱密處所,幾乎都有警察暗藏取締,你應會說搶錢,但警察所持理由是減少交通事故,維護交通安全。超速未滿20公里機車:15日內繳交1200,30日內1300,60日內1400,60日以上1500。計違規一點。超速未滿20公里汽車:15日內繳交1600,30日內1700,60日內1900,60日以上2000。計違規一點。
2011-06-19 07:02:58 補充:
移動性測速照相規定
2011-06-22 07:12:06 補充:
被查獲非常不滿,可以理解,但早期、甚至近期超速,就是用這種方式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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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1-06-18T00:00
現在可以走了嗎?從台17線到東港GOOGLE地圖無法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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