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時對方有傷,我有肇事原因對方沒有,請問被告過失傷害一定被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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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11-10-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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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律專家前輩們:我是在從新北市往台北市的一座橋準備下橋右轉,橋右邊還有一個平面車道(對方在這車道上等紅燈準備啟動),我右轉後立刻聽到我後方有很巨大的摔車聲(當時我沒倒下也沒感覺我的車有被追撞),所以停下來看是怎麼回事,當時有三位警察在場也只聽到摔車聲,但看到我在現場所以叫我把證件拿出來,同時叫救護車,之後交警來到現場做事故現場處理,處理完後要我到醫院做筆錄。筆錄完後30天,我拿到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發現對方沒肇事原因,但我有三個肇事原因如下:
1.涉嫌未依號誌指示右轉。2.涉嫌超速行駛(速限50公里/時,自稱50-60公里/時)。3.行照未隨車攜帶(已舉發)。我沒受傷,對方有傷。我看網路上的相關問題,只要甲方有肇事原因,乙方沒有肇事原因且受傷,幾乎確定乙告甲過失傷害一定成功。可是每個人對文字認知不一定相同,而且筆錄不像作文一樣可以寫很完整,我用自己的說話方式實話實說,擔心被裁決所研判人員誤會我的意思,而把前二個認為是肇事原因,下面是我對這三個肇事原因做說明。 第一個肇事原因:警察問我燈號是什麼?我當時馬上想到與對方發生擦撞的位置點就在右轉過程一半的位置,所以我跟警察說只看到綠燈但不清楚右轉燈號有無熄掉(燈號有直行燈號及右轉燈號),但是騎過車的人都知道已經右轉到一半了怎麼可能一直盯著左後方那個右轉號誌何時熄掉?如果不看前面的路況,絕對是很危險,這是常理,如果我說我右轉時還一直看著左後方的右轉號誌是否還亮著,那我才叫說謊對吧!(我擔心裁決所人員一看到我寫右轉燈號不清楚的字眼就把它寫入肇事原因內)。但是我下橋右轉前是確定那右轉燈號是亮著的。所以我認為這樣的情況下問話的筆錄內容,絕不能當作是涉嫌未依號誌指示右轉肇事原因!我第一次做筆錄心理滿緊張的,警察問什麼我就回答什麼,我不知道要用技巧性的回答。 第二個肇事原因:是警察問我時速多少?我說50-60公里(老實說因為第一次做筆錄很緊張,根本是隨便說個數字而已),任何人騎車開車時不可能每分每秒在盯著時速錶看,所以聽到這個問題有人會多報一點,但有人會少報一點,這是主觀的認知,而且當時我看到對方受傷感覺得嚴重,加上這是人生第一次寫筆錄,心里會緊張害怕而思緒很亂,而隨便說出一個數字。 第三個未帶行照:不知道這是否會造成是過失傷害的證據? 而且對方沒有列出肇事原因,並不代表他沒有,也可能是目前還未被找到。裁決所人員只憑手上的文件在辦公室分析,難道不會有判錯的機會嗎?法律是無罪推論原則,基本上被告是無罪的,除非找到確實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才能定罪(我的是涉嫌),就像某甲說他口袋有毒品,也不能直接判他有罪,要確認他身上是否真有毒品才能定他罪。還是說車禍事故不適用無罪推論原則?對方告我過失傷害,這樣被判有罪的可能性高嗎?這案子判緩刑,緩起訴,可能嗎?如果想進一步申請鑑定時,可否到現場去說明,因為如果一直看筆錄內容,一定還會被誤解。
Update:
假如鑑結果還是一樣這三項肇事原因,而且對方也不願和解要告我,請問:
如果真的用自稱的時速當證據來定我的罪,那是不是代表警察不用靠測速器了,直接問駕駛員你現在時速多少就可以決定有沒有超速就好了。人類對度量衡的計量根本無法靠主觀感覺來取得精確數值,但法官卻用這種任何人都知道不可能精確用感覺測出的結果來定我的罪,那什麼叫勿枉勿縱?
法官定我的罪總要讓大部分的人能信服才能判決有罪,還是說他覺得有罪就有罪,然後就這樣被定罪。
如果這樣那我如何抗議?上訴嗎?如果上訴結果又一樣,那我怎麼自保。我對法律不了解,煩請前輩解惑!
Update 2:
可是怎麼計算車速?老實說,我在前對方在後,我都沒感覺到他撞我(我沒有倒),警察拍我排氣管的照片,根本無法證明我和對方有擦撞的證據,警察只能在筆錄時一直說服我說我的排氣管上的刮痕是和他擦撞的刮痕而讓我簽名。憑那幾張照片根本無法測出我的車速。
我覺得唯一最明顯的就是監視器畫面,但那樣看也看不出我真正的時速,還是說鑑定人員能用監視器畫面計算出雙方的車速?
Tags: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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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1-11-02T17:00
1.過失傷害的成立 不在於對方有無過失
而是在於版大是否完全零過失
若版大完全免責 則過失傷害不成立
就算版大今天為95:5 只有5%過失 過失傷害依然成立
所以對方有無責任 與版大有無過失傷害 非絕對關係
2.若版大初判表有意議 可提出要求鑑定
若法院認為有必要 可行文要求
版大也可自費要求鑑定
至於速度距離相關 均有物理數據可以推算
對方會先聽版大說明 在去現場了解
3.未帶行照 是行政罰 跟車禍發生並無直接關係
4.所有肇事原因 最後須鑑定與對方收商有無相對關係
若能排除至0 當然無罪
不然就如第1點所說 只要百分之5 甚至更低 都會成立過失傷害
5.緩起訴 為檢察官所給
加上過失傷害 為告訴乃論罪
若雙方達成和解 對方願撤告 案件就會消失
那就沒有其他問題
所以 鑑定委員不會只聽版大一面之詞
還要做相關測量動作 才能確定
光這樣無法研判


2011-10-31 14:22:59 補充:
要稱為肇事原因 也只有前兩項
若法官不經過現場計算測量 就能當證據
那就不需要車禍鑑定單位了
這種若發生在我身上 我是一定上訴到底
判決書是要經過相關主管看過
且未來會在個資清除後 會公佈於司法院網站
我想沒有法官會寫那種漏洞百出的判決書
自稱不能當證據 因為版大是多報少報 無人能保證
所以最後還是要以計算來做推論
2011-11-02 05:39:35 補充:
監視器有位置 可以雙方相關位置來做判斷
版大從A點到B點 以監視器上的時間來做推估
利用物理公式 自然可以推算
(有距離有時間 推算速度理應不難)
還有對方碰撞上所需反應時間 對方速度多快 這些都已經有經過實驗來計算過
所以版大不必擔心
至於碰撞後 刮痕上 也有可能會留下對方外殼的物質碎片
這些可以經過相關檢測得知
所以 法官會依很多相關位置距離計算 跟相關鑑定報告來做確定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1-11-01T10:02
你的筆錄叫做自白!
你的筆錄,當然能作為證據的一種!(除非為有不能採信的法定理由)
既然你自己都認了,此部分沒有爭執,那何必靠測速器?
是在有爭執且很難判定,才會採用其他的證據!
證據證明的是事實,除非你能證明事實非如此!
你可以選擇沉默不說話,也可以請律師陪同,這在問筆錄前,警方或檢方都有提醒你吧?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11-11-04T09:28
1.完全認同001大師回答!!!
2.建議:
如果對方要求不算過份 建議儘速和解為宜 以免因小失大!!!

***如有其他疑問可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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