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要求理賠無法提出薪資証明只能提出之前任職証明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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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09-12-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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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車禍導至我''左肩鎖骨骨折發炎醫生說要開刀''不然只能以三角巾吊於保護吃擦藥至少三個月無法工作使力移動車子也損毀很嚴重,而我是擔任診所;醫學美容店長需教學美容美體技術;也因要吊著上班老闆有些不悅覺得已影響工作不盡職已叫我不要去上班現在我已因而沒工作,至今已兩個月對方不聞不問不理會且態度冷漠惡;甚至我電聯告訴醫生診斷我骨骨折傷況對方聲稱他是醫師一年保險缴十幾萬叫我自已打電話給保險公司還一直認為他沒錯是我去撞他的!!車禍當時發生夜間於十字路口是我行駛於閃黃燈路口至十字路口中央,對方開車從閃紅燈路口衝撞當下我立即頭暈左手非常疼通還我自已報警,約兩星期左右對方保險公司通知我說保險公司判定肇事責任我是三成對方七成可是對方仍然不於理會還說叫我要告就去告(因肇事後對方在醫院警局也都無關心詢問事後三四天我問對方是要我提告才要重視關心?);對方一直推給保險公司還一直說不用談叫我直接去告;後來我去醫院找對方要談他找保險公司賠償卻一再叼難........希望各位好心精通法律的善心人士幫幫我!保險公司說我沒薪資証明(因我都領現金且公司沒幫我加勞健保)也沒開刀醫療門診收據沒多少精神慰問因是左鎖骨骨折車子車齡1998年沒價值所以他們一直亂砍價一下子這業務說只能賠十萬一下子又保險公司襄理問我約要多少他算一算說依法26萬但我肇事三成所以再打3折只有18萬並但書說若不要出這門就沒有了,又再另一業務講的好像恩惠給我說打3折現在只有十三萬若不同意就算了!從頭一直說他們依法算,又說不一定他們錯因我是依對方保險公司所判的肇事鑑定比例沒有另外申請肇事鑑定可是保險公司的鑑定沒依據???
Update:
請問若依我職位店長底薪42000元還不含獎金又因此車禍沒工作而我因骨折暫時也無法繼續從事美容美體教學等工作收入損失不少無法入睡要吃藥協助最近也因睡姿有限已造成腰堆酸疼那精神賠償車損等理賠約多少?倘若我提傷害告訴連帶民事我約有多少勝算?理賠?P.S對方是從我左前方閃紅燈路口衝出所以我有碰撞到對方副架駛靠後照鏡下與靠前輪間的門有凹陷因是賓士車修二十幾萬且他說他兒子也受傷頭有撞到微淤血照X光沒異狀(我在旁)堅說醫生講要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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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09-12-03T08:28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沒用的,也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對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你就有權對他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無需去理會對方的保險公司或對方說什麼,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們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們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對方若一再推託給保險公司,你就盡速直接提告,不用客氣!

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你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的最佳籌碼。

現在對方最怕的就是你對他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50天也要花5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換言之: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訴訟程序:

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就在你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當然"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你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在實務案例經驗中證實,開價過高的求償案件,只會造成一庭再一庭開,一審在一審 的上訴程序,演變成[更冗長的訴訟時日] ,最終任一方都沒能要到好處 。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09-12-06T05:10
所先去告對方傷害
不要理會保險公司的業務
因為撞妳的是肇事者
而保險業務跟本不怕被妳告
因為事不關己
懂ㄇ
求償是對肇事者
要搞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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