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過失傷害刑事及民事該怎麼處理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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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07-10-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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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友7月24日當天早上開車上班途中時與行人發生了小擦撞
當時情況為大十字路口(三邊路口有斑馬線只有一邊沒有斑馬線)我男友車在正常燈號下(綠燈)右轉(沒斑馬線那邊),結果有一個未滿14歲的小孩子突然從轉角邊衝出來撞我們的車(她看到綠燈要走到對面街去),讓我們完全無法反應。她剛好躲在路燈及變電箱邊所以我們看不到她的人影,後來是她媽媽的同居人在旁邊買早餐看到趕過來扶小孩子起來,我們馬上停車下來看情況,結果他誣賴我們要逃跑事實卻不然,她媽媽(在對面馬路邊賣水果的)後來才從對面街過來。之後有叫警察跟救護車來處理狀況,小孩子送去醫院檢查情況,我們要跟去結果對方就說不用了沒什麼大事情所以就不用過去看沒關係,結果中午的時候我男友還有去關心她的情況(買水果送禮)下班的時候又有去看她。

隔天我男友又去看她就問情況如何她媽媽跟那號稱是她爸爸的(同居人)就說沒啥大礙,後來我男友要跟他們和解時他們就說要過幾天看小孩子的情況如何在說,之後的幾天我男友都有去看她的情況,結果對方(他媽媽)都說要問她爸爸(同居人)才能做決定,後來我們有找到他爸爸(同居人)時卻說他不是監護人要找他媽媽才能簽和解書,在這之間我們有找保險公司的人去跟她談結果都被她趕走,她說這事他們可以找人去處理不用我們這邊的人經手。

後來她就去警察局那裡提出告訴要告我們過失傷害罪,我們之後有去調解委員會那調解,可是對方的態度非常惡劣連調解員都看不下去了就跟她說到底要怎樣才要跟我們和解,我們從頭到尾都很有誠意要跟她和解可是她就執意要告我們,後來調解一次後她就說她不調解了因為那些委員們太凶了她會怕所以她要直接上法院告我們。
這幾天我男友第一次出庭後檢察官是說我們是被告所以我們提出的證據(我之後有偷拍她女兒人在馬路邊活蹦亂跳)不足以採證,結果對方有委請社工協助說要請律師告我們,之後在法庭上對方從頭到尾都在說謊話她說我們都沒有去關心他們也不打電話聯絡,還說她女兒被我們撞到胃出血還要去看精神科醫生之類的話,可是要她提出檢驗報告這類的她又提不出來,後來檢察官就問雙方要不要和解後來她說不要,要堅持告到底。之後檢察官告知她這只是小案件而已私下和解還可以有一些賠償金,結果她還是不和解,之後問我男友他說我們從頭到尾沒說不和解都是對方一直死咬著不要和解,更何況問她要賠償多少金額就由保險公司去跟她談,她都不願意講出金額來。一直把我們耍的團團轉的,如果她不和解我們也沒輒但是要我們這樣賠出金額來說真的很不甘心....
請問各位大大有咪有什麼方法可以反制她的請幫幫我吧....我很擔心刑事完了又要賠一條民事金額....
我聽說未滿14歲的小孩子父母不得放任穿越馬路,不曉得有沒有什麼可以對對方提出反告的方式請教教我吧...感激不盡~~~
已更新項目:
除非已轉彎完成進入直行狀態,行人卻從汽車側面撞上來,否則在駕駛人視界範圍內,駕駛人難以主張信賴原則以免除過失責任。簡單地說,當時汽車駕駛人已遵守速限及燈號行進,客觀上也無法預見對方的出現,並無預防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行人衝出馬路是駕駛人促不及防的,如此即難論以駕駛人有何過失責任。如果關於肇事責任還有爭議,可以考慮聲請檢察官囑託地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供鑑定意見。
我們是在正常燈號下剛開始起步右轉(時速不快)也是就說已轉彎完成剛進入直行狀態,那10歲小妹妹卻從汽車側面撞上我的右後照鏡,那根本就無法看到她的人影,等看到時已經來不及了她已經撞上我們的車子了...這樣子錯都在我們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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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07-10-20T12:08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前段雖然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不過:
(一)那少年只是過馬路,倒不能算是父母讓他獨處於易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
(二)兒童指的是未滿十二歲之人,那小孩是十二歲已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不適用該條規定;
(三)即使違反該條規定,頂多只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甚至是參加親職教育罷了。這對對方父母的反制效益不大。要反告對方,譬如行人因為不當的穿越行為造成汽車有損壞者,車主是可就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提起民事訴訟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求償,但對方應無任何刑事責任。
二、您最後提到的那個規定,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這規定是可以適用在這案件中的。不管您這方有無過失,至少對方在民事訴訟求償上,會被認定是"與有過失"的!至於檢察官說您這方是被告,提出的證據不足採信云云,這是不正確的!但是事後去補拍照片,確實難以證明這與事故的發生有絕對關係,對於舉證免責確實沒什麼助益。
三、關於過失,除了對方在不應穿越馬路的處所橫越馬路之外,您這方就看當時是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雖然對方不該在不得穿越馬路的處所穿越馬路,不過汽車駕駛人仍舊應該注意車前狀況並煞停,除非已轉彎完成進入直行狀態,行人卻從汽車側面撞上來,否則在駕駛人視界範圍內,駕駛人難以主張信賴原則以免除過失責任。簡單地說,當時汽車駕駛人已遵守速限及燈號行進,客觀上也無法預見對方的出現,並無預防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行人衝出馬路是駕駛人促不及防的,如此即難論以駕駛人有何過失責任。如果關於肇事責任還有爭議,可以考慮聲請檢察官囑託地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供鑑定意見。
四、關於過失傷害的告訴,如果對方堅持不撤回,地檢署也只能依法偵辦,就駕駛人有無過失、對方造成何種程度傷害,做出調查,再決定是否起訴。對方雖誑稱受有胃出血或精神創傷,但這些恐怕都與事故無關才是,如果有爭議,請求檢察官調閱對方就醫的病歷資料即可確認是否確實有此商害及與事故是否有關。如果對方確實因為車禍受有傷害,而駕駛人又被認定有過失,則不僅民事上有損害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上也成立過失傷害。過失傷害的法定刑並不重,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通常判決會依傷害程度量刑,傷勢不重者,一般都是拘役數十日得易科罰金。
五、民事賠償,在保險金額範圍內,都可由保險公司依所投保的第三人責任險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付,並不用憂心!但千萬記得,遇有和解及訴訟,千萬記得通知保險公司到場!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會提供您適當的建議,並且不要私下與對方和解,否則保險公司不受和解內容拘束。如果只有投保強制險,要記得若達成和解,最好註明和解金額是否保含強制險給付。
2007-10-24 22:33:51 補充:
這就是能否讓法官相信的問題了。基本上,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過失,不應以傷者確與被告汽車發生碰撞即認被告有過失。這部分,若是遇上對被告人權重視的法官,應該會訊問雙方當事人,及於警訊時的筆錄記載,確認傷者是突然衝出時,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目前實務上不乏有正義感的法官,敢於做出嚴格證據的判決,像日前台北某地院就機車騎士撞及臨時起意橫越馬路的婆婆一案,認定機車騎士無法預見且避免結果發生,判決機車騎士無罪,是相當有勇氣的,畢竟法院過往常總是同情傷亡者那方。我只能說,若法院相信您這方的辯詞,應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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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07-10-22T08:07
後來她就去警察局那裡提出告訴要告我們過失傷害罪,我們之後有去調解委員會那調解,可是對方的態度非常惡劣連調解員都看不下去了就跟她說到底要怎樣才要跟我們和解,我們從頭到尾都很有誠意要跟她和解可是她就執意要告我們,後來調解一次後她就說她不調解了因為那些委員們太凶了她會怕所以她要直接上法院告我們。
這幾天我男友第一次出庭後檢察官是說我們是被告所以我們提出的證據(我之後有偷拍她女兒人在馬路邊活蹦亂跳)不足以採證,結果對方有委請社工協助說要請律師告我們,之後在法庭上對方從頭到尾都在說謊話她說我們都沒有去關心他們也不打電話聯絡,還說她女兒被我們撞到胃出血還要去看精神科醫生之類的話,可是要她提出檢驗報告這類的她又提不出來,後來檢察官就問雙方要不要和解後來她說不要,要堅持告到底。之後檢察官告知她這只是小案件而已私下和解還可以有一些賠償金,結果她還是不和解,之後問我男友他說我們從頭到尾沒說不和解都是對方一直死咬著不要和解,更何況問她要賠償多少金額就由保險公司去跟她談,她都不願意講出金額來。一直把我們耍的團團轉的,如果她不和解我們也沒輒
沒錯!
假設被害人,堅持在一審辯論終結前不和解,就是要肇事者接受法律的制裁,不只你們沒輒,連檢察官ˋ法官都沒輒,那是被害人的權利,只要確定構成犯罪要件,檢方就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規定:將妳男友提起公訴,法官就必須依法論刑。
但是要我們這樣賠出金額來說真的很不甘心....
只要造成傷害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你男友路口轉彎未減速慢行ˋ注意行人,明顯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就已經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追訴時效為6個月。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各位大大有咪有什麼方法可以反制她的請幫幫我吧....我很擔心刑事完了又要賠一條民事金額....
那是必然的結果,不用懷疑!
理賠請求項目與依據,見以下列表: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追訴時效為二年]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我聽說未滿14歲的小孩子父母不得放任穿越馬路,不曉得有沒有什麼可以對對方提出反告的方式請教教我吧...感激不盡~~~
本案根本就不適用兒少法第32條,姑且不論該事項是否成立,就算成立也是僅止於行政罰,與刑事毫無關係,頂多只有罰錢了事而已,根本就上不了法院,檢ˋ院方也不會針對該項,作任何裁定ˋ判決。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男友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9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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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07-10-24T15:59
兒少法 第三二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
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
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簡單來說12歲以下兒童不得放任他一個人走在大馬路~

對方的心態真的滿奇怪的~說要錢也不要錢(或是未商量出適當金額)
總之看起來像是在等時機~(例如等醫生證明)
他們所提告的條例是過失傷害罪~因為他的小孩有受傷是事實~就算只有屁股
挫傷也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但是如果能在六個月內達成和解就會不起訴!!
你們可以去申請車禍鑑識報告~釐清責任
因為你們是被告~你們只能提出證據反駁對方的指控~
現在你們就先等和解的機會吧
如果對方真的這麼硬~你們可能需要請個律師來辯護了
見招拆招吧
不管對方有任何動作~都可以留言問我
在這裡問這麼複雜的問題
可能獲得的幫助有限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07-10-24T00:34
由於小孩未滿14歲,父母還是有監護權,也有連帶責任
你可以查查有關未滿14歲小孩,父母該注意卻不知道是違法的行為
這樣說是比較機車啦!但你們有誠意,對方還不肯說實話
我想你們就只好有一點自保的行為,可以詢問看看,這樣的情形,父母該負什麼責任

35歲存到200萬夠不夠?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07-10-20T00:00
大家都在談理財,物價通膨不斷升高利率升息不斷調涨原物料勢必短缺就業市場逐漸西進請問....以目前月薪4萬3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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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at 2007-10-20T00:00
我弟車禍過世了,鑑定小組鑑定出來說,我弟沒有撞到東西,也沒有被車撞到,但正中午,在天氣視線狀況良好的 ...

完全不懂檔車的胖子‧‧‧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07-10-20T00:00
我是個百公斤的胖子,因為騎那種老式125已經膩了= =雖然我們家境也不是很好那種,但我不想出去逛街載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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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07-10-20T00:00
台北縣有哪幾家信譽良好的汽車音響專門店嗎?我想要安裝一些東西~可是對這方面又是外行~所以想要請教了解的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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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07-10-20T00:00
摩托車買新車時都會要養缸~那為什麼汽車買新車時~卻不用養缸~就可以狂摧呢~為什麼..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