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民眾只能就列舉的 18 款違規檢舉,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 7 日的檢舉不予舉發;同一輛車 6 分鐘內、未經過一個路口的同一種違規只舉發一次。闖紅燈、不停讓行人、危險駕駛、汽車駕駛手持手機、人行道停車、身障車位、併排停車都在清單上;一般道路超速、紅黃線違停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