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 FAQ

拿行車紀錄器檢舉違規,要在 7 天內;闖紅燈、不停讓行人可以檢舉,一般超速、紅黃線違停不在清單上

faqs.tw 編輯整理#汽車#開車#行車紀錄器
目錄
  1. 可以檢舉的 18 款
  2. 期限與「一次」的規定
  3. 不適用的情況
  4. 實際該怎麼做

站上 2022 年有人被後車追撞,才發現行車紀錄器沒有錄到聲音。行車紀錄器除了留存車禍證據,很多人也拿來檢舉別人的違規。但民眾檢舉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有專門的規定:第 7-1 條只列了 18 款可以檢舉的違規,而且有 7 天的期限。

可以檢舉的 18 款

可檢舉的違規(第 7-1 條第 1 項各款依序) 處罰條文
汽車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惡臭;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 第 30 條第 1 項第 2、7 款
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第 30-1 條第 1 項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汽車駕駛人手持手機等裝置 第 31 條第 6 項、第 31-1 條第 1 項
高快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行駛或變換車道、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迫使前車讓道、向車外丟物品等 第 33 條第 1 項部分款、第 4 項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第 42 條
蛇行等危險駕駛、迫使他車讓道、任意驟然減速煞車、二車以上競駛 第 43 條第 1 項第 1、3、4 款、第 3 項
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不暫停讓行人、視障者先行 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3 項
逆向、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行駛人行道、起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在救護車消防車後跟隨急駛或聞警號不避讓、機車不在規定車道、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第 45 條第 1 項第 1、3、4、6、10、11、13、16 款、第 2 項
違規超車 第 47 條第 1 項
轉彎不注意行人或未減速、不依標誌標線號誌、多車道轉彎未先駛入內外側車道、快慢車道分隔處違規轉彎、直行車占用轉彎專用道 第 48 條第 1、2、4、5、7 款
違規迴車 第 49 條
闖紅燈、紅燈右轉 第 53、53-1 條
鐵路平交道違規 第 54 條
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機車及騎樓除外) 第 55 條第 1 項第 1 款
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第 55 條第 1 項第 4 款
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機車及騎樓除外) 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併排停車 第 56 條第 1 項第 10 款、第 2 項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 第 60 條第 2 項第 3 款

清單之外的違規,民眾檢舉不會依第 7-1 條舉發。幾個常被問到的:

情況 是否在第 7-1 條清單
一般道路超速、超過最高速限 40 公里 否(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未列)
高速公路超速 否(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列)
停在紅線、黃線 否(第 56 條第 1 項只列第 1 款人行道、第 10 款身障車位)
機車騎士手持手機 第 31-1 條只列第 1 項(汽車駕駛人);機車在第 2 項,未列
闖紅燈 是(第 53 條)
不停讓行人 是(第 44 條第 2 項)

期限與「一次」的規定

規定 內容 條文
檢舉期限 行為終了日起逾 7 日的檢舉,不予舉發 第 7-1 條第 2 項
同一違規只舉發一次 同一輛車兩次以上違反同一規定,相隔未逾 6 分鐘且未經過一個路口 第 7-1 條第 3 項
檢舉要附的資料 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第 7-1 條第 1 項
被檢舉後的通知對象 依第 7-2 條第 5 項,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的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 第 7-1 條第 4 項
機關自己舉發的期限 行為成立或終了之日起逾 2 個月不得舉發 第 90 條

所以昨天錄到的闖紅燈,最晚要在 7 天內送出;過了第 7 天,即使影片清楚,也不會開單。被檢舉的一方,罰單會寄到車主,罰多少與逾期怎麼加罰,見本站的罰單沒繳會怎樣。

不適用的情況

  • 自己出車禍:車禍責任與賠償依民法與肇事鑑定,不是第 7-1 條的檢舉程序
  • 噪音、空汙等非交通違規:例如站上 2011 年洗車店被反覆檢舉噪音,屬環保法規,與道交條例無關
  • 公車、計程車的服務問題:屬客運業者或主管機關的申訴管道
  • 檢舉網站的格式與上傳方式:各縣市警察局系統不同,本文沒有逐一查證
  • 影片中拍到的人臉、車牌:拿去網路公開分享可能涉及個資與名譽,本文不展開

實際該怎麼做

  1. 行車紀錄器設定好正確的日期時間,錄影要能看清車牌與號誌
  2. 對照上面 18 款,確認違規在可檢舉的清單內
  3. 擷取違規前後的影片,記下地點、時間、車牌與行向
  4. 在違規後 7 天內,到違規地警察局的檢舉網站或交通違規檢舉管道送出
  5. 遇到紅黃線違停、超速等清單外的情況,改打電話請警察到場處理

常見問題

用行車紀錄器檢舉違規有期限嗎?

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第 2 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民眾檢舉,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7 日的檢舉,不予舉發。這和機關自己舉發的 2 個月期限(第 90 條)不同。

看到車子停在紅線,可以拍照檢舉嗎?

第 7-1 條第 1 項列舉的停車違規只有: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或停車(機車及騎樓除外)、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停、併排停車等。單純停在紅黃線不在清單上,民眾檢舉不會依第 7-1 條舉發,可以改向警察機關報案請員警到場處理。

同一台車一路違規,可以每個都檢舉嗎?

第 7-1 條第 3 項:檢舉同一輛汽車兩次以上違反同一規定,違規時間相隔未逾 6 分鐘、且未行經一個路口以上的,只舉發一次。不同種類的違規不受這個限制。

民眾可以檢舉超速嗎?

第 7-1 條第 1 項第 6 款只列第 43 條第 1 項第 1、3、4 款與第 3 項(蛇行等危險駕駛、迫使他車讓道、任意驟然減速、二車以上競駛),沒有列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超過最高時速 40 公里」;第 4 款列的高速公路違規也不含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超速。超速由機關以測速儀器取締。

資料來源

實用工具:超速罰單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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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車種
km/h
km/h
繳納時間
罰鍰
1,800 元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
超速
25 km/h
超速逾 20 至 40 公里
違規點數
1 點
經當場舉發才記點(第 63 條)
依據
第 40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四種繳納時間:1,800 元/1,900 元/2,100 元/2,300 元

金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115-05-26 修正)。實際罰鍰以舉發單位開立的通知單與裁決書為準;本工具不考慮測速儀器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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